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海峡两岸醉酒人刑事责任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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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刑法论文题目:海峡两岸醉酒人刑事责任比较研究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刑法论文题目:海峡两岸醉酒人刑事责任比较研究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刑法论文题目:海峡两岸醉酒人刑事责任比较研究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刑法论文题目:海峡两岸醉酒人刑事责任比较研究

2、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我国大陆刑事立法与理论上的通说在对待醉酒犯罪问题上,始终坚持完全的刑事责任原则,很少考虑醉酒犯罪人的实际状况,而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与刑法理论相对而言就比较理性。本文试图通过对两岸的立法及理论比较,对我国大陆有关这方面的刑事立法与理论提出自己的几点看法。  一、醉酒刑事责任立法比较研究  台湾地区的旧刑法第31条规定:心神丧失之行为不罚,但因其情节,得施以监禁处分;心神耗弱之行为减轻其刑,但因其情节得于执行完毕或免除后,施以监禁处分。第32条规定;不得因酗酒而免除其刑事责任,但酗酒非出于已意者,减轻本刑。从台湾地区旧刑法的规定看,对于

3、酗酒的行为人承担的是完全的刑事责任,不论行为人行为时的心理状态与生理状态如何,也不论行为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否有所减弱或丧失,或者酗酒以后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影响到酗酒以后的行为,在刑事责任的承担上不适用旧刑法第31条的规定,即在法律上不将酗酒的人作为精神障碍的主体加以对待,但是如酗酒是出于本人不能控制的原因,可以减轻刑罚。台湾地区新刑法第19条规定:心神丧失人之行为,不罚;精神耗弱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第89条规定:酗酒而犯罪者,得于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令入相当处施以禁戒。台湾地区新刑法在修订时,删去了旧刑法第32条的规定,保留了第31条的条款,在法律上不

4、再存在将酗酒人的刑事责任加以明确化的规定,根据该刑法修正要旨第11号说明:酗酒犯罪,依法当然处罚,无特别规定之必要,故本案将其删去。台湾地区的有关学者在谈到删去旧刑法第32条时认为,“观其意旨系承认为酗酒犯罪,不论出于已意与否,亦即无论为故意或过失,甚或无故意或过失之偶然发生均应处罚,且不作减轻事由”〔1〕。1937年2月23日,国民政府刑庭会议决议指出,在旧刑法有效时酗酒杀人,在新刑法施行后裁判,因旧刑法第三十二条为第三十一条而设计,系第三十一条之加重规定,即使酗酒而至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之程度,亦不适用第三十一条减免其刑之规定,如根本上未丧失或未耗弱,纵使酗酒非出

5、于已意,亦不得减轻其刑。所能减轻者,酗酒已至心神丧失或心神耗弱之程度,而非以己意酗酒者耳。依此理论,而就新旧刑法之规定之比较轻重,如酗酒已至心神丧失或耗弱之程度,则适用新刑法之规定不罚或减轻本刑,其利用酗酒而犯罪者,则照一般故意实施犯罪行为之例论科,均无援用旧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断之余地。也就是说刑庭会议以决议的形式在处理新旧刑法效力时,将醉酒犯罪加以区分,如非己意酗酒至心神丧失或精神弱之程度而实施了犯罪行为,可适用对犯罪行为人予以减轻或不予处罚的规定,如利用酗酒犯罪,则不适用新刑法减轻或不予处罚的规定。1939年上诉法院第三八一六号判例,虽继续承认原因自由行为仍应

6、予以处罚,但认为:旧刑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因酗酒而免除刑事责任之规定,已为现行刑法所不采。故如被告于尚未饮酒之先,即已具有犯罪之故意,其所以饮酒至醉,实欲借酒力,以增加其犯罪之勇气者,不问其犯罪时之精神状态如何,均应依法处罚。假使被告于于饮酒之初,并无犯罪之意图,只因偶然饮酒至醉,以至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而陷于犯罪,即难谓其心神丧失之行为仍应予以处罚,或虽系精神耗弱亦不得减轻其刑。台湾地区学者杨建华指出:“由此全文意旨观察,又似承认故意或过失招致精神障碍者,始不适用不罚或减轻之规定,如非饮酒之初有犯罪意图,则仍可适用不罚或减轻之规定,已将现行刑法删除此项规定之原意,

7、予以修正〔2〕。从修正要旨及刑庭会议决议及上诉法院决议与学者的解释看,可以看出,对醉酒人首先适用一般刑事犯罪主体,因此不再将其作特别的规定,但如果醉酒人在饮酒之初无犯罪意图,从而使自己陷入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状态,进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仍可适用台湾地区新刑法第19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免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立法的原意得到了司法的支持,台湾地区最高法院1993年第87号判决就是个很好的例证。被告甲饮酒后杀死了乙,台中县荣民总医院鉴定认定甲饮酒后精神耗弱,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因此而减轻了对甲的处罚。  我国大陆1979年刑法第15条第三款规定: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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