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浅谈刑讯通供犯罪的成因及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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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刑法论文题目:浅谈刑讯通供犯罪的成因及预防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目录一、刑讯逼供罪的成因…………………………………………………………2(一)历史原因…………………………………………………………………2(二)社会认识方面的原因……………………………………………………2(三)司法工作人员自身素质方面的原因……………………………………3(四)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4(五)对刑讯逼供犯罪惩处方面的原因

2、………………………………………5二、刑讯逼供犯罪预防…………………………………………………………5(一)深化全民普法教育,引导司法工作人员以史为鉴……………………5(二)强化司法工作人员法制观念,强调公正执法…………………………6(三)借鉴国外相关制度,严格遵守国际公约………………………………7三、结语…………………………………………………………………………8内容摘要鉴于近年来少数司法工作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涉嫌刑讯逼供犯罪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由此而造成的狭义的民愤,不仅使刑讯逼供的

3、犯罪不同程度地获得了人们的同情和谅解,而且违犯了法律。法纪的废弛,最初往往是从容忍“好人们”任意亵渎法律开始的,听任刑讯逼供犯罪的愈演愈烈,将不可避免的导致冤、假、错案的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政法队伍的形象,给党和国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究其形成原因有多方面的综合因素,解决也并非一朝一夕。在漫长的历史中,中国一直走的重人治轻法治的道路,刑讯逼供现象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一直合法存在着。党的十六大提出“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强化司法工作人员法制观念,强调公正执法,进

4、一步深化全民普法教育,以法律形式确定并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和执法水平。在司法实践中,强调文明执法,执法为民,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权利。本文就刑讯逼供犯罪的成因及预防,从历史渊源及现实状况等诸多方面进行分析,结合司法实践,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前言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5、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的规定,就该条所言明的罪状分别确定为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其中有关刑讯逼供罪的规定,是对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修订。原法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肉刑致人伤残的,以伤害罪从重论处。”比较分析《刑法》修订前后有关刑讯逼供罪的相关法条,有两个明显的变化,一是呈现在该犯罪构成方面,二是呈现在刑罚方面。从犯罪构成理论角度对

6、刑讯逼供犯罪构成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做分析,其构成主体界定为司法工作人员,而不再是宽泛的国家工作人员;其侵害对象界定为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而不再是概念模糊的“人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是涉嫌犯罪的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称谓,涉嫌犯罪者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被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审判阶段被称为“被告人”,由于不同诉讼阶段的诉讼任务和职能不同,因而《刑事诉讼法》也赋予了涉嫌犯罪者在不同诉讼阶段以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就刑罚方面而言,《刑法》第247条还规定,(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

7、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与修订前的原法条相比较,突出强调了对致人死亡的处罚原则。1997年《刑法》修订后,死刑罪名有68个,与修订前的刑法和单行刑事法律中74个死刑罪名相比,减少了6个死刑罪名,《刑法》分则的十章犯罪中,除第九章渎职罪以外,每一章都规定了死刑罪名。①我国关于死刑的政策,可用“不可不杀,不可多杀,防止错杀”三句话来概括,②在适用死刑的问题上,我国一直保持慎重的态度。在这样一种前提的背景下,《刑法》第247条就刑罚方面规定,刑讯逼供致人死亡,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8、,也就不排除适用极刑。这种于法条中不明确规定死刑,但在相关法条中明确规定可处死刑的刑罚规定,彰示了刑法典惩治刑讯逼供罪的力度,其意义不言自明。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该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为此,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专门的罪名,刑事诉讼法也列有专条,然而,法律的明文规定并不一定等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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