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浅论罚金刑适用的完善

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浅论罚金刑适用的完善

ID:1751825

大小:31.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7-11-13

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浅论罚金刑适用的完善_第1页
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浅论罚金刑适用的完善_第2页
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浅论罚金刑适用的完善_第3页
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浅论罚金刑适用的完善_第4页
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浅论罚金刑适用的完善_第5页
资源描述:

《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浅论罚金刑适用的完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刑法论文题目:浅论罚金刑适用的完善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内容摘要:罚金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之一,是司法实践中使用频率最高的附加刑。修订之后的刑法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并提高了罚金刑的惩罚力度,这无疑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但司法实务中存在的应罚不判、判而不缴、数额失衡等问题,导致了司法有失公正、法律判决有损法律权威的后果。罚金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使其应有的优势功能未得到充分的发挥。要改善罚金刑的适用,应从如下方面着手: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罚金的数额标准,罚金

2、的适用方式。[关键词]:罚金刑易科制度刑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刑罚的轻缓化,而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发挥中心刑的作用是达到刑罚轻缓化的重要途径。罚金刑作为对犯罪分子的一种刑罚方法,具有悠久的历史,奉律中对轻微罪适用的强制缴纳一定财物的刑罚种类“赀”,相当于现行刑法的罚金刑,其是用经济制裁来惩治官吏的一般失职行为和普通百姓的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近代,罚金刑更是在资本主义国家被广泛采用,并不断发展完善,成为与自由刑地位相当的一种刑罚方法。我国80年代制定旧刑法典时虽规定了罚金刑,但只有20个条文涉及,适用的范围相当狭窄。那时罚金刑适用较少主要与当时的社

3、会经济状况分不开。当时社会经济比较落后,人们的物质财富贫乏,经济犯罪相对较小,因此适用罚金刑在当时没有太大的社会现实意义。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增大,人们的物质条件得到极大的改善,经济犯罪不断增多,罚金的作用也显得越来越大。因此,修订后的现行刑法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涉及到罚金刑的条文达到147条之多,涉及的范围涵盖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等罪行。从此可推测出立法者的目的是要在我国现在的情势下,提高罚金刑的地位,扩大罚金刑的适用,改变我国传统的以自由刑与生命刑为犯罪基本刑罚的状况,从而改变

4、我国的重刑传统,适应世界刑法发展方向。但是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历史形成的重刑主义、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广大司法人员对罚金的适用并没有很好的理解和掌握,以至重刑轻判,轻刑重判。滥用罚金刑的现象时有发生,使其功能优势未能得到发挥。如何解决我国的罚金刑在适用中的种种问题,笔者对完善我国罚金刑制度适用有如下几点建议:一、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分则规定可以适用罚金刑的具体犯罪的范围。其实质就是哪些犯罪可以适用罚金刑。具体而论,就是立法者根据某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根据本国的刑法价值取向,规定可以单独适用或并科适用罚金的具体犯罪的范

5、围。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罚金适用范围是非常典型的以贪利型犯罪为主的。以贪利型犯罪为主的罚金刑适用范围既具有优越性,也有其缺憾之处。(一)、优长之处能充分体现罚金刑在贪利刑犯罪方面的报应性和预防性的统一。对于各种各样的贪利型犯罪适用罚金刑,能充分发挥罚金刑的相配性特征:刑罚所剥夺的权益于犯罪所侵害的权益的相似性。它既表明了刑罚与犯罪相似的的等量报应,也充分显示了刑罚在价值上等同的法律报应。这种相配性同时也能与刑罚的预防性相结合。因为对贪利性犯罪人判处罚金,同时是对其贪图不义之财的思想动机的一种教育,能使其明白不义之财不可贪的道理,从而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

6、特别预防的作用。(二)存在的弊端及其完善现行刑法规定罚金主要适用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财产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而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民主权利罪、贪污贿赂罪中罚金刑的条文设置较少,危害国家安全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则没有设置罚金刑,且绝大多数都适用于故意犯罪,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相对狭窄。这种规定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完善的需要和财产权的保障,不能有效地遏制贪利型犯罪的发生。综观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除了单位受贿罪、行贿罪规定了并处罚金外,许多自然人犯罪条款只规定了没收财产,且没收财产也只能在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下才可

7、并处,出现了量刑幅度不衔接的情况。一般的罪犯犯盗窃、诈骗等侵犯财产类的犯罪都要处以罚金,而国家工作人员仅仅因为其是“国家人”盗窃、骗取公共财物就可以享受特殊待遇,这与依法治国的方略可谓背道而驰。贪污贿赂罪的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贪利的目的,对这类贪利性犯罪的刑罚,就应当“使刑罚的性质与犯罪的性质具有对应性,既具有想得到的是财产,失去的便是财产的等价性,又具有想利用财产再犯罪,便无法再利用财产犯罪的相应性,从而配合配刑的等价性与适度性的同一性规定,在对其处以自由刑或生命刑的同时,科以罚金刑,没收其财产,处以罚金。通过与之有对应性的刑罚,既可对尚未犯罪的

8、人抑制其贪利的欲望,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又可使已犯罪的人得到欲得反亏的惩罚。而我国刑法中这种有没收财产而没有罚金刑的规定,违背了罪刑相适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