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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2
《罗雄卫生院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罗雄卫生院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计划免疫管理,预防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计划免疫是指根据疫情监测和人群免疫状况分析,按照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有计划地利用疫苗进行免疫接种,以提高人群免疫水平,达到控制或消灭特殊疾病传染或发生的目的。 计划免疫接种对象(简称接种对象),是居住在本市的零至七周岁儿童,预防接种的病种是脊髓灰质炎、百日咳、麻疹、白喉、破伤风、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乙型肝炎
2、、结核等以及经国家和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新增加的其他预防接种项目。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内的计划免疫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计划免疫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冷链配备等工作。 各级卫生防疫站应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做好计划免疫疫苗供应、冷链管理、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统计监测、质量控制、接种效果评估等业务工作。 乡(镇)、街道防疫保健站、中心,统一管理本辖区内各计划免疫接种点的预防接种工作。 经市或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预防接种门诊、防治站和村卫生所(以下简称接种单位),负责预防接种的宣
3、传、通知、接种和登记工作。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做好本单位、本地区计划免疫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计划免疫异常反应及事故鉴定组织,负责本辖区内计划免疫异常反应及事故的鉴定工作。第六条实行计划免疫接种证制度。婴儿出生后,其家长或监护人应当到当地接种单位办理《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证》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第七条接种对象离开原居住地的,其家长或监护人应到现居住地接种单位交验《预防接种证》。 托幼机构、小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收取接种对象的《预防接种证
4、》,并妥善保管;接种对象离开托儿所、学校时,再退给接种对象的家长或监护人。 本办法实施后,接种对象无《预防接种证》或未按规定接种的,应补办证件或按规定接种疫苗。 第八条接种对象的家长或监护人接到免疫接种通知后,应及时带领接种对象到规定地点接受免疫接种。 第九条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接种单位应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应急免疫接种。 第十条从事预防接种的人员,应经专职预防接种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由县(市)、区卫生防疫站制定订购计划,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卫生防疫站,由市
5、卫生防疫站统一向国家指定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订购,并按计划逐级供应。 第十二条接种单位应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和规定的免疫程序完成接种任务。并坚持一个注射针(管)为一个人注射,注射针(管)用一次消毒一次。接种单位使用的一次性注射器,须经市卫生防疫站检验许可。 第十三条接种单位或其他医务人员发现计划免疫接种事故、异常反应或与计划免疫接种有关的病人,应及时进行治疗抢救,并立即逐级上报。 怀疑为计划免疫接种事故或有异常反应的,当事人应向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鉴定结
6、论。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结论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鉴定。 第十四条经鉴定为接种事故或有异常反应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属于疫苗质量问题造成接种事故或有异常反应的,疫苗采购供应单位应赔偿当事人的损失。 计划免疫接种事故和有异常反应的鉴定费,可参照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执行,所需医药费从卫生事业费中解决。 第十五条市政府财政部门要保证计划免疫疫苗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各级政府要保证从事计划免疫工作人员的经费和乡村医生的劳务报酬。 第十六条计划免疫接种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严格执行市财
7、政、物价、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存储,按国家、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七条计划免疫对象可以实行计划免疫保偿制,具体办法由市财政、物价、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每人200元处以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处违法所得3
8、倍以内(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所经营的疫苗予以销毁。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实施罚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缴财政。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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