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751590
大小:32.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7-11-13
《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浅析刑事盗窃既未遂的认定标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刑法论文题目:浅析刑事盗窃既未遂的认定标准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论文摘要盗窃犯罪在现在的实际生活中,具有发罪率较高的特点,这也是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一件事。而刑事盗窃既未遂的认定一直是司法界和刑法界难以达成共识的重要问题。主要原因是对于盗窃罪既、未遂的认定与否,不仅涉及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公私财产安全的问题,同时也涉及到对于犯罪嫌疑人定不定罪、处不处罚的重大问题,所以我们要加强对盗窃既未遂认定标准的认识和探讨,对公正公平的判断刑事盗窃既遂与
2、未遂意义重大。本文从简介刑事盗窃罪未遂与既遂标准的学说入手,进而详细阐述刑事盗窃罪既遂与未遂划分标准的理论,最后就针对这一内容进行了探讨,给出了一些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希望本文能够为刑事盗窃既遂未遂认定标准的完善做出一点的贡献。 论文关键词刑事盗窃既遂标准未遂标准 一、简介刑事盗窃既遂与未遂标准的学说 从刑法理界和司法理论界的观点来看,所谓盗窃罪是指通过一次或多次秘密窃取较大数额的公私物品来达到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盗窃犯罪作为案发率最高的犯罪形式之一,不仅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财产和人类私有财产的安全,而且还对社会的治安和谐造成了严重
3、的影响。从刑事盗窃行为本身来看,其具有明显的复杂性,在对其认定和判断的标准上具有一定的难度,再加上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在对司法公正和法律适用的理解上产生了分歧,导致我国在对刑事盗窃既未遂的认定标准上存在着较大的出入,形成了各种不同的观点,例如接触说、移动说,又如失控说、控制说等。也正是由于这种理论上存在的分歧,给我国的司法实践上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和困惑。因此,如何正确的认定和判断刑事盗窃既未遂,对发展我国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而
4、这样的盗窃一般意义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秘密的去窃取公共或私人财物。据我国犯罪率的统计结果显示,盗窃罪是我国历来最高频发的财产犯罪之一,所以完善和透析盗窃罪未遂与既遂的标准学说是关系到能否正确认定和适用刑法的,以及能否有效打击盗窃犯罪的关键。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主要表现在,我国一般所指的盗窃罪的既遂形态与未遂形态在客观与主观上所呈现的犯罪状态,即是否是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是否是通过秘密窃取等手段而获取财产对其控制的,或者是否有其意志以外的某些外在原因等等。所以简而言之,盗
5、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主要就在于是否同时实现盗窃罪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统一。 二、刑事盗窃罪既遂与未遂划分标准的理论分析 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拥有的各种财产,包括有形物、无形物(如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等)都会成为别人盗窃的对象,所以这些案件的发生是千奇百怪,千差万别的,还有盗窃者手段各异,结果也有所不同,使得案件的情形更加错综复杂,因此理论上不可避免地不能够给盗窃罪既遂与未遂一个完整科学的标准定义,也就出现了许多理论家给出的各种关于刑事盗窃既遂与未遂的理论,具体表述如下。 (一)接触说的主要缺陷 这一理论最主要的缺
6、陷在于不能准确无误的反映盗窃罪,也就是说“接触”这一词不能从法律上清楚的区分刑事盗窃罪中的财物所有权实际被侵害与否以及侵害的程度高低,没有系统的盗窃罪构成要件,不能够确定盗窃者是否已经把东西非法据为己有,所以简单的凭着行为人“接触财物”还真的无法确认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具有犯罪目的或其真实意图。并且“接触”这一词也把盗窃罪中可能存在的各个停顿阶段之间出现了混淆,对接触事物就定为既遂肯定是对盗窃既遂标准管理过严。 (二)转移说的主要缺陷 这一理论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两点,首先是仅凭借被盗窃的财物被移离现场与否是不能够判定犯罪人是否实现了非
7、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的,因为没有一个转移距离的标准去衡量,其次就是理论没有与实际结合,理论上成立的东西,现实中采用起来不一定适用,有时候甚至用起来有点牵强附会。 (三)藏匿说的主要缺陷 这一学说显然在表面上就把行为人对所要盗窃财物实际所用的手段范围缩小了,只指出了其中的一种方式,那就是藏匿,所以这一理论是不合理的,如要作为衡量刑事盗窃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理论也是不合理、不科学的。 (四)失控说主要缺陷 这一理论的缺陷也很明显,因为失控说太过片面,其片面的强调了从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的角度来确定盗窃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因为有一种情况就是,
8、虽然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失去了对财产的所有和控制使用权,但是盗窃者也没有取得对所盗财产的实际控制和使用权,他可能转手卖给了第三方,所以从这一方面来说,这一理论是不科学的,甚至会给司法鉴定带来麻烦和误会。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