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我国现行刑法死刑适用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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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刑法论文题目:我国现行刑法死刑适用探讨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内容摘要:死刑存废是二百多年来未决的争论。许多智慧的头脑在这一问题上作出了艰辛的探索,基于社会契约、功利主义、报应主义、人道主义等对死刑存废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我国刑法保留了死刑,同时从适用范围、适用主体、复核程序和死缓制度上,对死刑适用设置了限制,通过对前辈研究成果的总结,对我国死刑制度以未来走向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废除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的死刑,对死刑适用设置

2、年龄上限,死刑适用中的“情节”规定应当具体化,以及扩大死刑缓期执行的知家长和严格死刑核准程序。我国现行《刑法》于199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新刑法相对于1979年《刑法》作了较大修改,共设置了四百多个罪名。我国死刑立法没有减少,死刑适用还扩大到许多非暴力性的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使我国成为世界了规定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之一。这是就横向看。从纵向看,1910年改革后的《大清新刑律》规定的死罪20余种,1911年辛亥革命后的《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规定的死罪有19条,但时隔近一个世纪,其中可适用死刑的罪名有六十

3、多个。在世界范围内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日益高涨的今天,我国刑事保留了死刑。同时对死刑的适用设置了限制,符合我国的基本情况,能更有利于我国刑法目的实现。关键词:死刑存废限制未来走向一、死刑存废之争自1764年,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发表《论犯罪与刑罪》以来,关于死刑的存废开始了延续至今长达200余年争论。纵观以往的争论,最主要的交锋无外乎集中在以下几点:(一)基于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者认为国家是全体社会成员通过契约组成的实体,国家权利源于个人对自有权利、自由的让出。至于这种权利的让出有无保留,就成为死刑废除

4、论者和死刑存置论者争论的焦点了。前者认为:个人对自有权利的让出是有限的、有保留的,其代表人物是17世纪英国哲学家洛克,他认为,处于自然状态的人类割舍自然权利中的一部分组成国家权力时,所割舍的权利不包括生命。谁都不会希望自己的生命处于别的掌控之下。个人既然没有将自己的生命权交给国家,生命权就属于个人,那么,国家也就无权剥夺个人的生命。“死刑不是一种权利”(1)。所以,死刑违背了社会契约应当废除。而死刑存置论者则认为:个人对自有权利的让出是无限的,无保留的,包括作为人最基本权利的生命权。其代表人物是18世纪

5、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他认为:处于自然状态的人在割舍自然权利交给国家是没有任何保留的,包括生命。个人的生命既已由个人自愿交给国家,生命权就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个人处死刑也就不违背社会契约,所以死刑应当保留。(二)基于功利主义。功利主义认为刑罚的目的就是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个别预防。“刑罚的目的是阻止有罪的人再使社会遭到危害,并制止其他的人再实施同样的行为”。(2)对于死刑是否具有最大的威慑力,能否真正预防犯罪,死刑废除论者和死刑存置论者有着截然不同的观点。否认死刑具有一般预防功能的是死刑废除论者。作为

6、死刑废除论者的提倡者,贝卡利亚就认为:死刑不具有最大的威慑力,终身苦役的威慑功能大于死刑。死刑的威慑力最终是有限的,不稳定的,其预防犯罪的功能也是有限的。边沁也继承发扬了这一观点。与之针锋相对,死刑保留论者认为死刑作为人类历史上最悠久、最严厉的刑罚,具有其它刑罚无可比拟的威慑功能,没有哪种刑罚比剥夺生命的死刑更令人惧怕,给人更大的震撼。对死刑的惧怕会让人放弃犯罪,死刑也就很好地预防犯罪的发生,所以死刑应当保留。争论双方还都以大量的统计数据证明其观点。(三)基于报应主义。报应主义认为刑罚是对犯罪分子犯罪行

7、为的报应,实施了违反法律的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必然的。死刑废除论者认为:虽然是“杀人者死”但并不是所有的杀人者都被处死了,并不是每一个杀人者都得到了被处死的报应,有相当一部分杀人者被判处了自由刑。所以死者并不是报应的必然、必要手段。以此,死刑废除论者主张废除死刑。但死刑存置者却认为,死刑是杀人者的必然报应,其代表人物是康德、黑格尔,他们认为犯死罪是罪犯自由意志的选择,在选择犯死罪的这一刻,他们也就选择了死刑,对其判处死刑是报复其犯死罪的必然手段,这也实现着刑罚的公正性,所以基于对犯罪人的报应,

8、死刑不可废除。(四)基于人道主义。贝卡利亚就以死刑的人不人道性作为其废除死刑的最重要的理由。死刑的人不人道性被明确表示为侵犯基本人权。人,有活着的权利,不受剥夺。死刑是对人基本生命权的否定,对基本人权的践踏,在尊重生命、人权高度发展的今天,应当废除死刑。而死刑存置论者则认为处死杀人者,正是强调人与人生命价值的等价性,是对被害人及其他社会成员生命价值的尊重。人道,不可能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人道,对“个人的人道主义应当让位于全体的人道主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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