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有关法律问题之我见

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有关法律问题之我见

ID:1751079

大小:32.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7-11-13

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有关法律问题之我见_第1页
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有关法律问题之我见_第2页
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有关法律问题之我见_第3页
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有关法律问题之我见_第4页
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有关法律问题之我见_第5页
资源描述:

《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有关法律问题之我见》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刑法论文题目: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有关法律问题之我见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目录一、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应该明确……………………………………………1二、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不妥………………2三、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案卷的权利不应受到限制……………………………3四、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不应受到限制………………………………………………5五、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的人身权应该得到保障……………………………………7六、国家六部

2、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程序中有关问题解析………………………………………………8七、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试行)解析………………………………………11八、公安部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解析…………………11九、新法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解析……………………………………12论文摘要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律师参与诉讼的有关问题作出了重大改革,这些改革具有一定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但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应该明确,到底是辩护人还是代理人,法律未

3、加以明确,这是我国刑事诉讼修正时的一大疏漏;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不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案卷的权利不应该受到限制;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不应该受到限制;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的人身权应该得到保障,律师依法办案,依法取证,应该受到司法保护,不能以证人改变证言等借口来追究律师的法律责任,做法律的牺牲品,使律师不敢也不愿承办刑事案件,在辩护过程中不敢取证,不能切实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2004年以来制订的新法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均做出了规范性规定和限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

4、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公安部都正在起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以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逐步使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活动日趋规范和合理。关键词:诉讼地位查阅案卷派员在场调查取证人身权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律师参与诉讼的有关问题作了重大改革,这些改革对于加强我国刑事诉讼的民主性、科学性,提高律师辩护出庭率,提高辩护质量,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无疑将起着积极、重要的作用。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我们可以看到,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某些规定还存在一些缺陷,加强对这

5、些立法过程中存在的缺陷进行研究,以使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有关制度更趋完善,更趋合理就显得非常重要①。下面本人就其中的几个问题略陈己见,以供商榷。一、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应该明确新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

6、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本人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在司法实践当中,深知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诉讼的艰难性,律师的地位毫无保障,律师的作用得不到体现,因为律师在侦查阶段是无权的,一切均得听从于侦查机关的安排和批准,律师的一言一行均得小心谨慎,稍有不慎,自己就会掉进去,这使得律师们在侦查阶段均采取按兵不动的策略,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对于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

7、解除强制措施。以上规定表明:律师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就有权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但是,律师在这一阶段处于何种诉讼地位,身份是什么,是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还是代理人,法律未加以明确,也就是说,受害人能否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时的一大疏漏。从律师在侦查阶段履行的各项职责来看,本人认为:律师所履行的是辩护职能,身份应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以辩护人身份,即使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履行为犯罪嫌疑

8、人辩护的职责时名正言顺,又使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相衔接。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1条规定:“一切个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二、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不妥新刑事诉讼法第96条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