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康德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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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刑法论文题目:康德论死刑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一、问题的提出  死刑的历史过于久远,乃至于要追溯其制度性起源几乎是不可能的,经验性的文献和文物的考古发现总是不断地把死刑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开始”时间提早,再提早,使得相关的法律史研究多少带有“诗性”特征,就好像恩格斯讨论语言的起源一样——人类到了有什么非说不可的时候,语言就出现了——死刑或许也起源于人类不得不用极刑结束群体中某一成员的生命的时候。很显然,“不得不”意味着“必然性”,意味着死刑制度的发生和持续

2、存在有着强势的理性根基和逻辑依据。数百年来,思想家们关于死刑的思想焦点就集中在对死刑的正当性根据的考察之上,而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理论和学说。  然而,死刑制度究竟起源于何时虽难确证,但其终结的时间表,在今天这个所谓的“人权时代”似乎已在确定之中,废除死刑确乎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大有不可阻挡之势。这是有根据的吗?或者说这是具有必然性的吗?如果不能提供具有普遍必然性的知识论证,仅仅是一种政治意识形态式的宣言,或者道德情感心理的激情喧嚣;那么,谁能保证死刑即使在今天被废止,明天就不会被恢复呢?  这就是我们重提康德死刑论的原由。这位以始终追问“知识

3、如何可能”为自己的哲学天职的伟大哲学家,是世所公认的现代人权哲学的奠基者,他终其一生都抱持着人的生命是神圣的、至高无上的坚定信念,而且,绝非立足于道德情感之上,理性的批判使他坚信人是目的,而绝非仅仅是手段,这不是来自于任何经验性的,因而是没有普遍性和必然性的真理知识的判断,而是一个先天综合性的实践理性的判断。康德开创了主体性的哲学时代。而且,死刑问题也是他在自己批判哲学的立场上专门加以了审查的问题之一。  康德是主张死刑的,且态度十分鲜明,立场十分坚定。这从他所设计的思想实验中很明显地可以看出。他假定,在某个海岛上有一个公民社会,经过它所有成

4、员的同意,决定解散他们曾经通过契约而建立起来的社会,从此彼此分开散居到世界各地,不再重新组建社会。在这种情况下,对监狱里最后一个故意杀人犯,也要对其执行死刑以后,方可执行他们已经达成的解散社会的决定。[1]死刑当然是在社会生活中才能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按照康德的思想,死刑制度的废除只有在社会生活不存在的情况下才是可能的,而社会生活无疑是与人类伴随始终的,社会生活是人类生命实现的内在规定性。这样,废除死刑在康德那里就没有任何可能性了。  康德关于死刑制度的思想逻辑究竟是什么?他是如何展开论证的?  二、国家主权论及死刑的先天根据  我们首先要了

5、解,康德是在什么样的逻辑框架内提出和论证死刑问题的。关于刑罚权的归属和惩罚的性质,康德明确指出:“惩罚权是属于统治者的权利。它因一个臣民犯了罪而加痛苦于他。”[2]刑罚权是国家“自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惩罚由统治者依法具体执行。国家之所以拥有刑罚权,不是由于暴力等其他外在强制性因素所决定,而是“由文明联合体的性质所产生的宪法和法律的后果。”[3]康德正是在“国家的自主权”中讨论死刑问题的。  何谓“文明联合体”?康德承继了古典自然法学派关于国家权力正当性论证的基本逻辑假设,也认为人类曾经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中,所不同的是他提出了“文明状态”这

6、个重要的概念,与古典自然法学派乐于言说的“自然状态”相对应,人类是从“自然状态”进入“文明状态”的。“自然权利体系的最高一级的分类,不应该(但经常如此)划分为‘自然的权利’和‘社会的权利’,而应该划分为自然的权利和文明的权利。第一种权利构成私人的权利;第二种为公共权(利)。因为与‘自然状态’相对的是‘文明状态’。在自然状态中,很可能有某种社会状态,但是,在那里没有一个用公共法律来维护‘我的和你的’‘文明’的社会结构。”[4]有无“公共法律”是判分“自然状态”与“文明状态”的唯一尺度,在康德那里,“文明状态”与“法律状态”几乎是可以等同互换的概

7、念,而无法律的状态,则称之为“自然状态”。康德所谓的“法律状态”是与人们对权利的享有以及公共正义的实现直接相关的,他指出:“法律状态是指人们彼此的关系具有这样的条件:每个人只有在这种状态下方能获及他所应得的权利。按照普遍立法意志的观念来看,能够让人真正分享到这种权利的可能性的有效原则,就是公共正义。”[5]因此,对于法律的状态,可以这样说:“所有的人,如果他们可能甚至自愿地和他人彼此处于权利的关系之中,就应该进入这种状态。”[6]按照康德的形而上学理路,这可以说是一个“绝对命令”。所以,文明联合体作为人们共同生活于其间的一种组织,它基本的、也

8、是唯一的规定性就在于法律的存在,而“文明状态的法律,仅仅取决于依据公共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共存的法律形式。”[7]所谓“共存的法律形式”也就是既保证了个人权利的内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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