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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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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51013(颁布时间)19951013(实施时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文号)天津市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订立或履行的经济合同,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订立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履行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2、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第四条 订立的经济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二)数量和质量;(三)价款或者酬金;(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五)纠纷的解决方式(只能约定一种方式,即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违约责任。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管理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对于特殊行业及有特殊要求确需使用自制文本的,须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经济
3、合同当事人申请,对经济合同进行鉴证。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必须鉴证的,按规定办理。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经济合同鉴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经济合同正本、副本;(二)营业执照副本;(三)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授权委托书;(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的生活资料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以及各种形式的交易会、订货会、展销会签订的经济合同进行监督管理。主办者必须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第九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济合同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利用经济合同的违法行为。第十条 利用经济合同的违
4、法行为是指当事人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非法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利用经济合同的违法行为:(一)假冒他人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二)伪造经济合同;(三)利用经济合同倒卖国家限制、禁止流通的物品;(四)非法倒卖、转让经济合同;(五)为他人的违法行为提供合同文书、合同专用章、银行帐号;(六)采取欺诈、胁迫、贿赂等手段签订经济合同;(七)中介机构发布或提供虚假信息,诱人签订中介合同;(八)其他利用经济合同的违法行为。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利用经济合同的违法案件时,可以依据有关法
5、律、法规采取扣留、封存、暂停支付等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二条 被侵害人可以向利用经济合同违法行为的行为发生地或者侵害人居住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查处。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名称、地点、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点、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三)申请的要求及理由;(四)申请日期。申请的同时,应提交基本案情的必要证据。第十三条 利用经济合同的违法行为给被侵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被侵害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6、织之间在订立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 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应当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第十六条 仲裁机构依法独立裁决案件,公正、及时地解决经济合同纠纷,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擅自印制、销售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销毁非法印制的经济合同示范
7、文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妨碍、阻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 利用经济合同违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还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物品,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或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违法所得4至5倍或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以上
8、处罚可以并处。第二十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日期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拒不执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二条 经济合同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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