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住房公积金缴存及提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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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南大学住房公积金缴存及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住房体制,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转换住房机制,提高教职工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逐步实现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渝住改办发[1994]05号)、《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渝公积金发)[2008]15号文件的规定,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住房公积金(简称公积金,下同)是一项政策性的长期住房储金,由学校和教职工个人分别按教职工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

2、例逐月缴存,学校和教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均归教职工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专项用于购、建、大修住房,教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由承办银行退还教职工本人。第三条本校所有在职教职工(含事业编制企业管理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均应缴在住房公积金。离退休教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制度。第二章缴存第四条教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教职工个人月工资总额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岗位津贴之和乘以规定的缴存率进行计算。缴存比例为15%。第五条计算缴存基数以元为单位,元以内的四舍五入,逢角进元。缴存基数每年7月核定一次,年度内不予变更。学校缴存金额与教

3、职工个人缴存金额相等。第六条支付公积金的渠道。(一)教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个人工资支付。(二)单位为教职工提供的部分:(1)校办企业、经济实体,由各校办企业、经济实体自负,经财政、税务部门核定后列入成本费用。(2)其他部门和单位列入学校预算,由财政拨付的房改经费支付。第三章管理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学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公积金的计算、归集、缴存、转移、提取、分户核算、编制使用计划及日常管理;人事处负责确认教职工的岗位,核定其工资组成部分;财务处负责公积金的代扣和储存。第八条当年归集的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按照人民

4、银行确定的存款利率计息。第九条教职工在本市内调动工作单位的,需提供接受地单位开具的新账户证明,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其办理转移手续,交由市公积金中心将其帐存余额转入接受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第十条在教职工因故停发工资期间,学校和个人均暂停缴存公积金,恢复工资关系后,继续缴存公积金。第十一条教职工离、退休,调出本市或出国定居,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后,可提取该教职工结存的公积金本息。第十二条教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申请并获批准后,可提取该教职工结存的公积金本息。第四章查询与提取条件第十三条承办银行定期向我校教职工颂公积

5、金对帐单,教职工可凭本人身份证到承办银行查询。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五)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七)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即指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简称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在签定购房合同一年内或办理房屋权证一年内的;  

6、  (八)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    (九)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在房屋竣工一年内的;    (十)职工或其配偶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达到成本租金的;    (十一)职工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第五章提取额度及次数    第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及次数为:    (一)符合

7、第二章第四条(一)至(六)款规定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的,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支出额度;    (三)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四)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额;    (五)职工或其配偶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达到成本租金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8、 (六)职工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七)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第六章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提取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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