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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3
《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受贿罪职务要件辨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刑法论文题目:受贿罪职务要件辨析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在刑法第385条和第388条中,对直接受贿和斡旋受贿的职务要件有着不同的规定:前者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后者为“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如何界定这两种职务要件的内涵和外延,司法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2003年11月13日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就有关受贿罪职务要件适用法律的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形成了最前沿的共识。笔者现结合《纪要》里的有关规定,对
2、这两种职务要件的不同含义作以辨析、厘清。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按照《纪要》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具有以下几层含义: 1、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直接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这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概念的基本内核。职权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从职权承担的方式来看可分为:(1)主管,是指负领导责任管理某一方面的公共事务的职权;(2)负责,是指对某项公共事务担负责任;(3)承办,是指经手办理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从职权的管理内容来看可分为:(1)对人的管理,如户籍民警利用户口审批权、人事干部利用人事任免权,等
3、等;(2)对财物的管理,如银行、信用社主管贷款业务的干部利用批准贷款的权力,海关干部利用放行货物的权力,等等;(3)对一般事项的管理,如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利用审批核发营业执照权、税务干部利用减免企业税款权,等等。 2、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这是《纪要》与以往司法解释相比最显著的亮点。隶属是指上下级之间被管辖、受约束的从属关系,主要体现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如市卫生局局长要求本局某部门或区、县卫生局领导利用职权为请托人办事;制约是指不具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各单位、各部门之间的利益制衡关系,如纵向的行业管理:工商、
4、税务、国土、水电、房管等部门与所辖区域内机关、企业、公司等单位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横向的部门制衡:财政、审计机关与其他机关单位的经济利益关系。笔者认为,对于隶属、制约关系的理解不应过于狭隘化,除了法律上的明文规定外,依据我国国情,社会上通行的观念认为事实上存在着隶属、制约关系的也应予以承认。例如,尽管目前尚无任何一部组织法明确划分了各级党委与政府等部门之间的权限,但宪法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因此不可否认,各级党委机关的负责人如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长等对同级或下级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以及所辖区内的国有公司、企业等,具有事实上的
5、、无形的、特殊的隶属、制约关系。如某公司总裁张某承包的工程的款项被所在地审计局认定多计、重计、高估、冒算达400余万元,张某就找该市纪委书记彭某请求帮忙,彭某便给审计局领导打招呼关照张,结果审计局将该公司的审计不予处理。事后彭某向张某索取了好处费十万元[1].在具有隶属、制约关系的情况下,从表面上看是他人利用职权为请托人办事,貌似斡旋受贿或间接受贿,但是,由于行为人实际上对他人享有领导或管理的职权,本人职务的作用最终起着决定性的意义,因此,其实质可视为本人职务之便的延伸。 3、将“虽不在自己职务主管、分管范围之内,但通过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
6、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纳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范畴。对于像某单位副职领导通过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单位内其他部门的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究竟属于直接受贿抑或斡旋受贿,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比较通行的观点认为:只有在其分管、主管的工作和业务范围内,指使或命令下属或下级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否则便是斡旋受贿。[2]司法实践中也有这样的判例,如某县副县长周某的同学陈某想把其弟的工作安排在该县某镇,便送给周1万元,并称其弟的考试已入围。于是周给该镇有关领导打了招呼。后陈某之弟被安排在该镇工作。法院审理
7、认为:周并不分管人事工作,周某打招呼不是利用其本人职务范围内的便利,而是利用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属斡旋受贿,但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周的行为使他人取得了不正当利益,因此,周的这一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我们认为,此一做法存在两处硬伤:一是脱离了我国的现实情况。只要是单位的领导,即使不分管、主管,依就能对下级国家工作人员产生一定的制约力,因为领导之间的权限分工属于单位内部的事项,并非一成不变,今天不分管、主管并不意味着将来就是如此,所以下级国家工作人员通常出于长远考虑一般不会拒绝领导的指使。二是不
8、利于惩治腐败。该种行为一旦划入斡旋受贿,因刑法第388条的规定要求不论索取还是收受,均要求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的利益,假如行为人仅有索取,没有为对方谋取利益,或者为对方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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