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刑法解释体制的重构——兼论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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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刑法论文题目:刑法解释体制的重构——兼论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执行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刑法论文题目:刑法解释体制的重构——兼论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执行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刑法论文题目:刑法解释体制的重构——兼论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执行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正文」刑法

2、的适用过程也就是刑法的解释过程。刑法的解释,从司法的角度,按其效力来分,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自由裁量(法官、检察官的适用解释)三种。它们在刑法解释中的比重不同,就构成不同的刑法解释体制。刑法解释体制是法律解释体制的下位概念,它的确立必然要受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制约;同时,刑法解释体制又是刑法领域中的解释体制,它的确立还必须受刑法的基本原则的制约。罪刑法定是近现代刑法的一条最基本的原则,它不但对刑事立法起指导和制约作用,而且对刑事司法也即刑法的解释起指导和制约作用。因此,上述三种解释在刑法解释中的比重就

3、要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直接影响,由此,刑法解释体制的确立也就要受罪刑法定原则的直接制约。本文拟从上述角度来探讨我国刑法修订前后这一鲜为论及的解释体制问题。需要强调的是,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司法机关按一定的程序制定并以一定的形式发布,因此,它们都能被量化;而自由裁量是指法官(或检察官)依据自己的知识经验和学识阅历对刑法所作的解释,因此,它无法得以量化。但刑法解释的总量是恒定的,按照能量守恒定律,这三者之间就形成“加和守恒”现象,因此,它们之间存在互为消长的关系。故此,对刑法解释体制的探讨,就主要是

4、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在刑法解释中所占的比重而进行的。一、刑法修订前的解释体制及其评价(一)刑法修订前的解释体制这一时期刑法的解释体制是:刑法司法解释繁荣,刑法立法解释薄弱,法官自由裁量权受到制约。其表现可分两个阶段:1.新中国成立后至1979年《刑法》的颁布施行前。这一阶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刑法立法解释只有一件,即1956年5月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作出的《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否充当辩护人的决定》,该《决定》实际上是对剥夺政治权利是否包括剥夺充当辩护人的权利作出了解释。而这一阶段的司法解释却有30

5、0多件,所涉及的范围从犯罪与刑罪的一般问题到具体罪的认定和处罚无所不包。(注:参见李希慧:《刑法解释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6页。)2.1979年《刑法》颁布施行后至1997年修订前。这一阶段,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有的“法律草案说明”中对有些刑法规定作过解释外,单独并根据正当的程序就刑法问题所作的专门解释一件也没有。而与之相比,所作的司法解释却有约220件。另外,在上述两个阶段中,我国法官的素质较为低下,主要表现为没有受过良好的法学教育和没有相当的司法经验。(注:详情参见贺卫方:《通过司法实现社

6、会主义——对中国法官现状的一个透视》,载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09-284页;《对抗制与中国法官》,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由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就受到制约。而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不充分增致了对司法解释的大量需求和依赖,同时也导致了独具中国特色的案件请示制度。(注:所谓案件请示制度,是指下级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案件的实体处理或程序问题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上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予以答复的制度。)而大量的司法解释和案件请示又反过来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这就形

7、成了一个恶性循环。(二)对该解释体制的评价1.正面评价。如上所述,自新中国成立后至1997年修订刑法前,刑法的解释体制是以司法解释的绝对主体地位为特征的,因此,对这一体制的正面评价主要是基于司法解释而进行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通过对刑法适用中存在问题的答复,统一了认识,保证了刑法的严格执行,维护了刑法的权威性;第二,通过对刑法规定不明确或不妥当的问题作出解释,解决了刑法规定不尽科学的问题;第三,通过对刑法适用问题的解释,弥补了刑法对有关具体罪处刑的失衡,保证了罪刑的相当性,解决了对一些犯罪打击不力的问题;

8、第四,通过结合新的形势对刑法规定作出解释,解决了刑法有关规定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问题;第五,通过制定司法解释,为刑事立法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我国刑法的一些主要条款都是长期司法实践的科学总结和大量司法解释的结晶,同样,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大量司法解释,也为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刑法创造了条件。2.负面评价。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这一体制有悖于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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