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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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30808(颁布时间)20031001(实施时间)政府令第121号(文号)江西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2003年8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航运安全,根据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长江河道江西段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 长江采砂管理,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

2、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长江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沿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和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长江采砂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省、九江市和沿江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长江采砂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长江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长江采砂规划,拟定长江采砂实施方案,对各可采区的具体范围、年度采砂控制总量、采砂船只控制数量及开采作业方式、时限等作出具体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长江水利委员

3、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第六条 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长江河道江西段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为本省长江采砂的禁采期;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可采区,由省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长江河道江西段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需要,在前款规定的禁采期和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外延长禁采期限、增加禁采范围,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后公告。第七条 长江采砂实行许可制度。实施长江采砂许可制度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八条 申请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长江采砂规划及其实施方案;(二)采砂船舶的采砂功率在500马力

4、以上1000马力以下,并可以平缓移动;(三)符合采砂船只控制数量和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四)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五)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六)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监测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七)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长江水利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申请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长江采砂申请书;(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三)长江采砂申请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人达成的协议等。因吹填造地申请采砂的,除提供前款第(一)、(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采砂河段的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及工程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第十

5、条 长江采砂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及其证明材料;(二)开采的时间、种类和作业方式;(三)开采的地点、深度、范围(附范围图和控制点坐标);(四)开采量(包括日采量、总采量);(五)采砂船舶、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六)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第十一条长江采砂申请由所在地沿江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受理长江采砂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采砂申请书等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并签署意见,报九江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收到采砂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

6、请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补正:(一)采砂申请书内容不全或者填注不明的;(二)应当提交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而没有提交或者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不符合要求的;(三)提供的其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本次采砂申请。第十二条 九江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沿江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长江采砂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九江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长江采砂申请材料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应

7、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省际边界重点河段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范围执行。(二)属于非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应当在3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河道采砂许可证,并适时公告;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自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运用市场机制依法组织采矿许可证的发放。第十四条 因吹填造地需要采砂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单项工程吹填造地采砂规模在10万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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