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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3
《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面临 问题及对策》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刑法论文题目:刑事诉讼法律监督面临问题及对策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摘要: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国家的各项法律的实施进行全面监督。而刑事诉讼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主要分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执行监督等五个方面。如何全面履行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关系到检察机关存在的必要,关系到我国刑事法律的正确实施。但在实践中,五方面的监督在检察机关自身、被监督对象、监督的机制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既有表面现象,又有
2、深层次的原因,既有执行者素质问题,又有机制不健全的因素,所以,要健全和完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从法律机制上,要进一步完善检察监督的法律体系和保障性规定;从领导机制上,要强化上下极检察机关之间的垂直领导关系,改善检警关系,合理介定地方党政领导机关对检察机关实行领导和监督的方式和内容;从管理机制上,要完善诉讼监督的目标、责任、工作、跟踪和追究的管理制度;在制约机制上,既要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同时要强化外部制约机制,通过完善机制,杜绝在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作用,保证我国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律监督问题对策对刑事诉讼
3、实行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本文试就目前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完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意义和完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机制的构想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一、目前刑事诉讼法律监督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一)立案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刑诉法修改后,尽管从立法上确认了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但由于规定不够完善,立案监督仍然是刑事诉讼监督的薄弱环节。1.从检察机关自身来看,一是执法观念的转变不到位。有的认为侦查监督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审查公安报来的案件,重在定性把关,至于立案监督可搞可不搞;有的担心开展立案监督会影响与公安的关系及承办人之间的感情,不愿监督
4、,还有的担心怕监督不准个人丢面子,不敢监督。二是工作开展不到位,具体表现为:①对刑诉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已赋予检察机关应开展立案监督的内容未依法全面开展。②对部分已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的案件,也多数是发份纠正文书了事,没有踉踪监督到底。③部分单位对通知立案的条件把握不准,草率通知,监督质量不高,存在立了又撤的问题。2.从被监督的对象来看,主要表现为:一是在立案阶段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问题较多。如忽视刑诉法关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职能管辖的规定,基于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随意立案,争夺管辖权;以侦代立,先侦后立,未经立案程序便对当事人采取或变相采取羁押、搜查措施,等等。二是
5、对监督意见接受不虚心、配合不紧密的多。一些侦查部门的干警在认识上并未把检察机关行使立案监督权看成是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不能正确对待监督,在接受监督工作中表现为缺乏配合和协作精神。具体表现为:(1)不予说明不立案理由;(2)迟延说明不立案理由;(3)通知立案不立案,(4)迟延立案;(5)立而不侦或侦而不结。3.从立案监督的机制来看,主要表现为:一是法律的规定不够明确。有的规定过于原则,有的有上文无下文,缺乏可操作性。如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立案监督的案源主要是依靠检察机关去“发现”。但是,对检察机关怎么去“发现”却没有下文,这种“发现”的随意性导
6、致立案监督的案源渠道不畅。二是监督的机制不够健全、突出表现在制度不健全,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立案监督规程细则。到目前为止尚未见到一部全国统一的、全面具体的立案监督的操作规程,以致不少检察人员对立案监督的操作程序和方法自己都感到茫然,如开展立案监督应在什么条件、什么时间下切入,按照什么样的程序进行,监督到什么样的程度才算到了位,等等,难于掌握。(二)侦查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虽然对侦查监督的范围、内容等实体性的规定比较明确,但对程序性的规定却很不全面,由此导致侦查监督工作也存在不少问题:l、从检察机关自身来看,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少数干警对侦
7、查监督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把侦查监督摆上应有的位置,没有积极履行监督职责。二是对一些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侦查监督方式未能主动争取从立法上予以确认。如提前介入制度是检察机关摸索的开展侦查监督的最有效的方式之一,但却没有主动争取从立法上得到确认,以致工作中随意性大,什么样的案件公安机关应通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如何选择提前介入时机,侦查机关与监督机关各自应承担什么样的职责和义务等,均没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三是纠正侦查违法软弱无力。目前纠正这类违法行为的主要手段是口头或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由于法律没有赋予其以强制力作保证,当遇到被监督对象拒绝接受时就只能
8、束手无策,使纠正违法的效果大打了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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