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刑事审判监督的理想与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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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刑法论文题目:刑事审判监督的理想与现实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刑事审判监督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内容。从广义上讲,刑事审判监督包括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而狭义的刑事审判监督,是指由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的授权和法定的程序,对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督促和制约。本文仅从狭义上对刑事审判监督的有关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  在我国,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不仅负责对刑事案件的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和

2、提起公诉,而且对刑事诉讼的全过程,特别对案件的审判结果都具有法律监督职权。刑事诉讼法将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其意义在于:一方面为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公安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提供了制约和监督,从而为刑事案件的正确处理、审判提供了进一步保障;另一方面又为纠正可能出现的冤假错案提供了一种途径,从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提供了更完善的机制。[1]然而,随着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与发展,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体现,越来越暴露出其理想与现实的巨大冲突。  一、刑事审判监督的理想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

3、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的监督,是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合法性以及裁判结果的正确性进行法律监督。既包括对一审审判活动的监督,也包括对二审、再审活动及死刑复核活动的监督;既对刑事公诉案件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也对刑事自诉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监督;既对庭审活动监督,也对庭外活动监督。监督的内容包括:  1、对审判程序的监督。主要是指对于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是否符合审判管辖的规定;合议庭及独任庭人员是否违背回避制度;送达起诉书、开庭通知、公告、庭审等过程和审理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审理案件是否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4、;案件审理过程中就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是否合法[2]等等。  2、对裁判结果的监督。包括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存在的错误;在审理和判决执行过程中,对于程序性和部分实体性问题所作的裁定是否违背法律规定。  刑诉法设立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监督原则的意义在于制约和监督司法权,防止司法权的滥用。刑事审判监督既是保证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使犯罪者受到刑罚处罚,无辜者免受刑事追究的最后一道法律保障,[3]又是保护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救济措施。  二、对刑事审判监督现状的思考  1、对控审关系的思考。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下,检察机关的

5、刑事审判监督职能主要是由案件公诉人承担。就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而言,公诉人在庭审中除了担负指控犯罪、列举证据、参加质证和辩论、提出量刑意见等一系列支持公诉的任务外,同时还肩负着宪法赋予其对法庭审判活动的监督职责。然而,随着控辩式庭审模式的确立,法官是庭审活动的指挥者和裁判员,居于核心地位,甚至居高临下。公诉人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则是控辩双方当事人,都应服从法庭指挥。在这种体制下,公诉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却身背“尚方宝剑”,享有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权,大有凌驾法官之上之势,其明显存在角色重合和地位冲突,使公诉人和法官在法庭上都难以摆脱尴尬境地。一方面,公诉人法律监督权的存在,可能甚

6、至会严重影响法官的中立和独立,迫使法官不得不考虑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以致不由自主地倾向公诉人的意见和主张;另一方面,由于法官在庭审中实际处在由控、辩、审三方构成的塔形结构的顶端,其对诉讼过程和结果享有权威性和决定性的裁判权,公诉人在法庭上一旦放弃公诉权而履行监督职能,势必打破这种诉讼格局,导致法庭审判活动的无序和混乱。  2、对控辩关系的思考。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公诉人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是平等的诉讼主体,享有平等的权利。但是,由于公诉人代表国家行使诉讼权利,当然可以动用国家力量收集证据,支持公诉,这就使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天然地失去了平衡。为了避免刑事诉讼变成单方追诉活

7、动,法律赋予了被告人享有申请回避和获得辩护等权利。同时,法律要求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中承担排除合理怀疑的任务,要客观、全面地审查证据。其目的,就是防止控辩力量的过分悬殊,维持权利的相对平衡。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应当享有均等的机会提供证据,说服法官,双方应当保持平等对抗的格局。然而,司法的现实告诉我们,公诉人行使审判监督权,再次打破了法律所极力维持的这种权利平衡状态。诸如公诉人提出抗诉的情形下,被告人上诉不加刑原则便合法地出现了例外。而且,公诉人在法庭上凭借拥有监督权的特殊身份参与质证、辩论、发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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