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关于贪污罪 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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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刑法论文题目:关于贪污罪未遂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论文摘要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所侵犯的不仅是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了国有公共财产所有权,历来为我国严厉打击的犯罪之一,我国1997年新刑法将贪污贿赂罪单列一章特别规定。同时一直把惩治贪污犯罪作为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来抓,鼓励人们同贪污犯罪作斗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未获取财物的贪污行为能否认定为犯罪未遂,以及如何确定贪污罪未逐的标准,怎样适用处罚等具体问题亟等解决,本人通过查询有关专家学者的理论著作结合本人在司法中实践经验,提出对未获取财

2、物的贪污行为能够认定为犯罪未遂,确认贪污罪的未遂形态,严格把握认定标准,有利于打击贪污腐化行为,也符合罪行相适应的形法原则,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深层转轨时期,一些手握经济管理大权的人或明或暗,或侵或骗,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廉政制度和公共财产所有权,对这些人如果仅因他们被发觉而未实际占有公共财物,或对是否占有无法认定,就否认他们的犯罪行为,那么就违背刑法对贪污罪的立法初衷。!但是,还应注意在认定贪污罪未遂应注意把贪污未遂和贪污后的退赃行为,把贪污未遂和追缴和没收非法所得的区分开来。犯罪的即遂和未遂是相对而言,认定了即遂的标准,未遂的处罚依据也就是相应解决了。未遂犯的犯罪构成要件,实质上是对既

3、遂构成要件的修正。贪污犯罪未遂之所以要承担刑事责任,并不是因为它具备了贪污罪既遂的构成要件,而是符合修正的构成要件。[关键词]:贪污罪职务廉洁性公共财产所有权未获取财物的犯罪未遂的标准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行为。贪污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既侵犯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其中,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是本罪的主要客体。因此,贪污罪历来为我国严厉打击的犯罪之一。这不仅侵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和国有财产的所有权,严

4、重腐蚀了党、政府和军队的肌体,损害了国家的信誉,而且毒害了人们的思想,污染了社会风气。我国一直把惩治贪污犯罪作为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来抓。在刑法中,还将贪污贿赂罪单列一章特别规定。但是,在同贪污腐败作斗争的过程中,许多具体问题亟待解决。特别是司法实践中对未获取财物的贪污行为能否认定为犯罪未遂,以及如何确定贪污罪未遂的标准感到十分困惑,刑法学界也认识不一。一、贪污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之争论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即主管、直接经手、管理财物的职权

5、之便。而不是指利用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进出某些单位,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对象等与职权无关的方便条件。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意志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我国刑法和刑法理论在犯罪未遂概念上所采取的综合主客观因素来限制犯罪未遂形态的规定和主张应当说是科学的。对于贪污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的争论,主要集中于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贪污罪不存在未遂,理由是贪污罪属于结果犯。只有发生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这一结果,行为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因故未能占有财物,就根本构不成犯罪,更无未遂可言。第二种观点

6、认为,贪污犯罪存在未遂,区分贪污既遂和未遂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了公共财物。实际控制了公共财物的是既遂,未通实际控制财物的是未遂。第三种观点认为,贪污罪存在未遂形态,区分贪污既遂和未遂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占有公共财物。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既遂,未能占有公共财物的是未遂。上述三种观点中,第一种观点主张贪污罪无未遂形态,第二和第三种观点主张贪污罪存在未遂,但同为主张存在未遂,后两种观点的共分标准又不一样。下面,首先让我们来探讨一下,贪污罪是否存在未遂犯。我们认为,结果犯不是否定贪污罪存在未遂犯的理由,也就是说,贪污罪存在未遂形态。1、刑法总则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犯罪未遂,该规定对分则中各

7、种故意犯罪普遍适用。贪污罪作为分则中的一个具体犯罪,只要满足了“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这一未遂条件,就应当认定为贪污罪未遂。当然,我们说分则受总则指导,并不是承认分则中的每一具体故意犯罪都存在总则规定的未遂形态。对于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采取放任态度,只有发生了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因此间接故意也就无所谓犯罪未遂。如果接故意杀人,只有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才构成犯罪,如果被害人没有死亡,就构不上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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