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关于环境刑法中疫学因果关系

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关于环境刑法中疫学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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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刑法论文题目:关于环境刑法中疫学因果关系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环境刑法,是指用以保护环境,制裁重大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行为的刑法条款。(注:引自郑昆山著:《环境刑法之基础理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印行,1998年版,第14页。)随着工业技术的发展,人类在享受工业技术带来的好处的同时,也面临着工业文明带来的灾难-环境公害。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确保人民享有“环境权”,(注:参见岩佐茂著:《环境的思想》,中央编译出版社1997年版,第49页。)环境刑法应运而生。由于环境刑法与普通刑法有着诸多不同

2、之处,环境刑法中因果关系也必然与普通刑法中因果关系存在不同。  一、环境刑法中疫学因果关系的提出  环境刑法与普通刑法相比,其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环境刑法具有专门技术性。比如,对环境保护标准的认定,便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问题,它涉及到国家或地方制定或批准的关于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环境工作等方面的统一规定。(注:参见李三练编著:《环境的呼唤》,中国环境出版社1997年版,第181-189页。)而违反环境保护标准,则是构成某些环境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注:比如,违反环境保护标准,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毒有害物资,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环境污

3、染事故罪。)可见,环境刑法的立法、司法、执法及公民的守法,都要与高新科学技术术语、标准、数据相联系。(注:参见江伟钰、陈方林著:《资源环境法研究及应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页。)环境刑法具有浓厚的技术性的特点。第二,环境刑法具有科学未定性。一方面由于环境问题的最大特色在于其涉及高科技背景,许多环境上的危害行为或产品,往往是经长年累月后才被发现。比如,60年代苏联掀起了用流向咸海之水来灌溉农田,使不毛之地变成绿色大地的运动,并把这一事业看作是人对自然的伟大变革。然而,不到30年,不仅咸海已经枯干,而且其周围数十公里的地区由风带来的危害也变得非常严重。

4、再比如DDT的例子,人们一直把DDT视为对人类无害、用来驱除害虫的农药。但是,由于大量喷洒,DDT积聚在森林里,结果破坏了森林的生态系统,污染了河流并使其变成死河,带来了沉默的春天。而且现在,作为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即使是很微量的DDT如果积蓄在食物里,进入人的体内也会损害人的健康。(注:岩佐茂著,见前注〔2〕引,第18-19页。)另一方面,在环境危害结果原因的认定上,时常涉及到科学上的极限,也即按目前的科学水平无法立即给予一个肯定的答案以作为认定责任或采取相应措施的依据。  普通刑法中,因果关系理论分野早已有之,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上有关因果关系的学说主要有条件说、

5、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其中相当因果关系说为通说。(注:参见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全书》,第622-623页。)英美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上有关因果关系的学说主要有近因说、预见说、刑法功能说,其中近因说为传统观点。(注:参见储槐植著:《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5-75页。)我国刑法理论上有关因果关系的学说主要有必然因果关系说和必然、偶然因果关系说,其中必然、偶然因果关系说属通说。(注:参见王作富主编:《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2页。)无论是大陆法系的相当因果关系说,还是英美法系的近因说,亦或我国刑法理论上的必然、偶然因果关系说,它们在因

6、果关系的认定上是同出一辙,即以相对的原因与结果为对象,认为原因与结果之间只有具备了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时,才成立因果关系。而这种引起与被引起关系,则是以行为时一般人可能认识的事实,以及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为标准,建立在自然法则基础之上,认为在通常情况下,有此原因,就有此结果。  由于环境刑法的技术性,科学未定性特征,就使得环境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较普通刑法而言,具有如下特点:其一,条件多变性。导致环境公害的原因复杂多样,危害后果的产生可能是基于多种因素或条件。如不同主体的污染环境行为可能造成同一个危害结果,虽然这仅仅是个别现象,但是单一主体的污染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

7、系同样具有多变性。绝大部分污染行为是通过污染物的作用过程显示出来,当污染之物排入环境之后,必然与环境要素之间发生物理、化学及生物上的反应,如毒理与病理转化、扩散、活性增减、生物降解与积累等。这种情况导致危害后果确定上的困难,以及证明因果关系上的误区。其二,时间周期性。污染环境行为的结果不具有即时性,一般需要较长的周期才能出现。这种结果出现的快慢并不取决于污染行为实施速度,而是决定于环境的自净与承受能力,只有当环境自身无法负荷时,才产生具体的危害结果。因此,污染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时间上的割断而难以确认。(注:引自杜澎著:《破坏环境资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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