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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3
《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若干问题探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刑法论文题目: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若干问题探析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刑法学界普遍认为刑事责任能力是一个较为重要的基础性问题。学者们对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所持观点也基本一致,历来少有分歧。但是,不可否认,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刑事责任问题的研究仍不够深入。同样,我们也会发现,学者们对刑法学中的某些重大理论问题,虽然经过了多年的探讨,但仍然无法取得一致。例如,犯罪构成要件问题、犯罪客体问题,等等。笔者认为,刑事责任能力关系到犯罪行为的认定以及刑
2、事责任的追究等重大问题。因此,充分发掘平静的表面下面蕴藏着的巨大能量,构建新的刑事责任能力概念,或许有助于这些重大理论分歧的终结。 一刑事责任能力概念的重塑 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和内涵,学者们的观点基本一致。可以认为,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和社会政治意义,并且能够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①并且都认为,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之一。 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刑法学界对刑事责任能力的界定,无论是在内涵上,还是在外延上都存在较大的缺陷; 1、内涵定位不准确。 学者们将刑
3、事责任能力定义为一个人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和社会政治意义,并且能够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认为是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之一。从中可以看出,学者们在观念上将刑事责任能力视为犯罪这个范畴的下位概念,借以阐明犯罪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控制能力。既然如此的话,那又为何冠以“刑事责任”能力之名呢?称之为“犯罪能力”不是更加名副其实吗?毕竟,犯罪与刑事责任都是各有其属的两大范畴。由此而言,理论上对刑事责任能力的界定存在范畴归属上的紊乱 2、外延确定不适当。 理论上,刑事责任能力概念所概括的对象为精神病、醉酒、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
4、人,即我国刑法第18条、第19条两个条文所规定的情形。仅仅将以上情形界定为刑事责任能力显然有失妥当。刑事责任能力是一种“能力”,理应是对自然人身体状况的一种综合反映。凡是能够影响人的某种行为的能力的因素,自然应为该种行为能力所涵盖。也就是说,刑事责任能力理应涵盖年龄问题,所谓“刑事责任年龄”并无独立存在的理论价值,刑事责任年龄的满足,仅仅是刑事责任能力得以满足的一个要素而已。对此,我们亦可从民法理论中寻求借鉴。在民法理论中,民事责任能力是一个基本概念,并无“民事行为能力”之说。“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
5、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②并且民法理论“将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相联系:凡依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者,均具有民事责任能力。”③而民事行为能力理论中,亦无民事行为年龄之说。显然,民法理论之中,年龄问题仅仅是考察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进而考察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的要素之一。 综上所述,传统的刑事责任能力概念已经不适应刑法理论深入发展的需要。因此,打破旧的刑事责任能力概念,构建新的刑事责任能力概念,不仅对刑事责任能力理论本身,而且对于整个刑法学理论的发展与完善都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从整个刑法学理论体系的高度
6、出发,以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基础,可以将刑事责任能力定义为: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犯罪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所应具备的各种条件的总和。对这一定义,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 第一,刑事责任能力是刑事责任范畴的下位概念。也就是说,刑事责任能力的满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 年龄精神健康状况身体健康状况身份 足与否直接服务于犯罪人对刑事责任的承担,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必须以刑事责任能力的满足为条件。 第二,事责任能力是犯罪人所应具备的各种条件的总和。概括地讲,刑事责任能力的满足与否及其程度包含以下要素
7、;年龄、精神健康状况、生理健康状况、身份。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可以将刑事责任能力图解如下: 二刑事责任能力与犯罪构成理论 作为研究犯罪的具体规格和标准的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中居于核心地位,也是整个刑法学的最基本的最基本的研究课题。然而,就是在这样的大是大非问题上,学者们之间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这种争议主要体现在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问题上。关于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在我国刑法界主要有三要件说、四要件说、五要件说: 三要件说认为“可以把我国刑法中的一般的犯罪构成要件归纳为三个,即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体。
8、”④ 四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共同要件是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 五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应当分为五个方面,即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行为的客体,危害社会的结果及其与危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的主体条件,行为人的主观罪过。”⑤ 其中,四要件说为当今通说,为我国刑法界所普遍接受。然而,近年来,该通说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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