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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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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2.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
2、批准。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一)设区的市气象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二)县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九条、《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公布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六、十七、十八条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升放气球活动必须是在依法划定的机场范围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不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
3、财产安全的区域内进行;(二)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三)升放气球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施放气球资质证);(四)升放气球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1.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2.升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3.在升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4.升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5.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6.升放系
4、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五)升放现场应当有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的专人值守。五、实施对象和范围(一)实施对象: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单位或个人。(二)实施范围: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六、申请材料根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三、十八条规定,申请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升放气球活动申请表》;(二)《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三)安全技术人员名单及相关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
5、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办理地点鹿寨县政务服务中心气象综合窗口十一、办理时间每周三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十二、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2-6812891;投诉电话:0772-2620002。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2.申请书示范文本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流程图(法定时限:2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附件2升放气球活动申请表申请人(盖章)法人代表联系人联系方式气球类型升放数量气球用途气球识别标志升放的最大高度预计飘移方向预计上升速度升放地点计划回收区预计升放时间年月日预计回收(结束)时间年月日气
6、球升放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法人代表联系人联系方式安全技术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号、气体运输车辆车牌号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号升放环境勘察结果(盖章)年月日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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