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中韩日刑事法中保护犯罪被害人制度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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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刑法论文题目:中韩日刑事法中保护犯罪被害人制度的比较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摘要:中国、韩国和日本有各自不同的刑事立法、司法实践,在保护犯罪被害人的制度上也显示出各自独有的特征。但纵观中国刑事法中保护被害人制度全貌,相对落后于日本、韩国的保护犯罪被害人制度。关键词:中韩日刑事法;科学立法;实际保护;公正司法社会如何对待犯罪人或者犯罪被害人,“是反映该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1].中、韩、日三国在各自不同的法律文化的背景下实施

2、着刑事上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在保护犯罪被害人制度上,三国也具有各自独有的特征。本文拟通过对中国、韩国、日本三国刑事法中犯罪被害人的地位、权利、赔偿制度等的比较分析,为中国保护被害人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自己粗浅的看法。一、犯罪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和权利1.在中国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害人的地位及权利犯罪被害人在中国的刑事诉讼的公诉程序中处于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所谓的当事人,是指作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主要的诉讼主体,与裁判结果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人。当事人具体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

3、告人(新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1996年7月修订的,旧刑事诉讼法曾把被害人置于当事人之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地位。根据旧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4项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也就是把犯罪被害人放在与证人同等的地位,只给予其陈述事实的权利,未曾赋予过其他重要的诉讼权利。修订的刑诉法不仅把被害人提高到当事人的地位,而且赋予了很多重要的诉讼权利。如犯罪被害人在公诉案件程序中依法享有回避申请权、诉讼代理人委托权,公诉请求权、法庭出席权、证人发问权、

4、物证辨认权、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请求权、调取新的物证请求权、重新鉴定或勘验申请权、意见发表权、辩论权、抗诉请求权、再审请求权等。概言之,犯罪被害人在中国刑事诉讼的公诉程序中,享有除了起诉权和上诉权以外的很多重要的诉讼权利。“故有些人主张中国的犯罪被害人实际上属于准当事人”[1].中国刑事诉讼法在刑事案件起诉制度上采用了以人民检察院公诉为主,以被害人自诉为辅的原则。中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了自诉制度,具体包括:(1)被害人直接向法院告诉才处理案件的自诉制度(即与婚姻、家庭、名誉、身体有关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如以暴力干涉婚姻

5、自由罪、虐待罪、侮辱罪、诽谤罪、侵占罪);(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犯罪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的自诉制度。在自诉案件的诉讼程序中,犯罪被害人作为原告的当事人,享有包括上诉权在内的一切诉讼权利。2.韩国、日本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被害人的地位及权利韩国和日本的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犯罪被害人的地位。所以在有关刑事诉讼法的教材或著作中一般避而不谈被害人的地位。依照韩国刑诉法第294条2款规定,法院在因犯罪由被害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应当把该案被害人视为证人讯

6、问。又根据日本的刑诉法第292条第2款之规定,法院在因犯罪由被害人就有关被害的心情或者被告的事件向法院提出意见陈述的申请的时候,应当通知其在公判期日陈述其意见。因此,被害人在公判程序中主要享有意见陈述权或者事实陈述权。韩国和日本的刑事诉讼法在案件的起诉制度上采用国家追诉主义。(韩刑诉法第246条,日刑诉法第247条)韩国和日本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被害人自诉制度。日本“在采用起诉独占主义的同时,对一些特殊的犯罪规定了准起诉制度,并以此作为起诉独占主义的唯一例外”[2].依照日本的刑诉法第262条规定,对公务员、法官

7、、检事、警察滥用职权而侵犯人权的案件(如公务员职权滥用罪,特别公务员职权滥用罪,特别公务员滥用职权致死伤罪[3]),其告诉人或告发人在不服检察官的不起诉处分的时候,可以向该检察官所在地的法院请求把案件移交法院进行审判。将被害人的这种权利称为付审判请求权。此外,日本的犯罪被害人还享有对强奸罪等亲告罪的告诉权以及检察审查会申请权(检察审查会法第22条第2款)、上级检察官的指挥监督权、发动申请权(检察厅法第7条、10条、第14条)等。韩国也对一些特殊的犯罪规定了与日本相似的“准起诉制度”[4].依照韩国刑诉法第260条

8、第1款规定。对公务员、法官、检察官或者警察滥用职权侵犯人权的案件(如职权滥用罪、不法逮捕罪、不法监禁罪、暴行罪、苛酷行为罪等)[5],其告诉人或告发人在接到检事不起诉处分通知的时候,可以向与该检事所辖的高等检察厅对应的高等法院申请裁定其应当与否。将被害人这种权利称为裁定申请权。此外,韩国的犯罪被害人还享有对亲告罪的告诉权以及对检事不起诉处分的抗告权。(检察厅法第10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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