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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3
《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人本位”的刑法观与吸毒行为定性分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刑法论文题目:”人本位”的刑法观与吸毒行为定性分析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目前,随着“2004年中国禁毒论坛”的落幕,国内学界展开了应否将禁毒行为设定成刑事犯罪的轰轰烈烈的讨论。支持定罪者认为:吸毒者必然成为危害社会的诱因,如果定为犯罪,对社会各界以及吸毒者来说,必将产生遏止作用,且国外也有刑法将吸毒定为犯罪的;还有学者认为,吸毒者已经不再是一个正常的人,他已经很难具备常人所应有的“理智、感情”等等。对这样的人就是应该用公权力来限制其人身自由,以保护他不再受到
2、毒品的侵扰。对此支持意见,我们持论相反,认为我国刑事立法上不宜将吸毒行为设定成刑事犯罪。主要理由如下:一.以人为本的刑法观要求我们在设定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时,应注意“人本位”才是刑事法治的“目的”。我们所主张的“人本位”的刑法观,并非绝对等同康德的“人道主义”政治观。康德认为人是目的,因而人不能成为集体的工具。而我们承认,从辩证发展的视角看,在“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指导下,不排除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的某一特定场合、特定阶段,可能需要相对意义的“社会本位”、“国家本位”。即在特定历史阶段,为了多数人之功利,人或可成为国家和社会的相对工具(如大规模
3、的卫国战争期间)。然而,如此暂时性的权力与权利配置绝非国家和社会的终极“目的”,而是为了促成终极意义的“人本位”,即它仅是促成一切为了人、为了一切人“目的”实现的“手段”而已。根据“人本位”原则,现实社会中,一切法治(包括刑事法治)都不是国家和社会追寻的根本目的;就连设立国家、建设社会本身也不是人类的最终目的――地球人显然不是为国家而建国家、也非为社会而建设社会。相反,组建国家和社会的目的,只不过是为了使每一个“人之为人”者在不打扰他人的前提下获得最大限度的自由、安宁与福荫;获得其作为自然动物与社会动物统一体的地球人的美丽人性的最充分的张扬―
4、―这才是国家、社会和法治的终极目的;也是“人本位”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所在。显然,基于上述“人本位”理念建立起来的刑法观,与单纯的“社会本位”思想下的刑法观,对吸毒者的犯罪法化的刑事责任根据全然不同。前者的思想基点是:在公民并没有打扰社会和他人的前提下,国家如出于“社会防卫”目的而对此类公民定罪,实则倒置了法治、社会与“人”之间的手段与目的关系――即撇开了作为根本目的的对人的保护、而错将“社会”置于终极“目的”。另一方面,社会本位论者原以功利社会为本,既如此,出于社会防卫目的,当然有必要对吸毒者定罪判刑了,尽管其并没有危害社会与他人。然而,问题的
5、症结在于:如前所述,即便是社会防卫,社会也可通过其他的诸如戒毒处分等办法来挽救吸毒者并根治其毒瘾,同时防卫于社会,而不必采取诸如此类的严重侵分人权的定罪判刑法来防卫社会。[1]质言之,从人本位的立场出发,不宜基于多数人之功利目的,侵分尚未打扰社会与他人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哪怕是通过立法的方式来侵分。为此,我们认为美国法理学者德沃金教授的下述观点非常有道理,即“当权利受到损害时,我们不能以功利主义作为理由。即使这些受损害者不说话,也不能把这种沉默视为可以继续对他们进行损害的借口。”[2]二.刑法意义的“行为”应建立在行为人意志相对自由基础之上,而
6、吸毒者对吸毒与否问题已无真正的意志自由。我国刑法所以不惩治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正在于他们意志失控或是不能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而可能被设定成犯罪人的吸毒者特别是深度吸毒者,从生理科学上看,他们同样是不能自由控制自己意志抉择的病人。惟其如此,而今国内外才为此类患者开设了“开颅戒毒”手术,即通过开颅手术切断其毒瘾细胞之间的联系,以剔除其大脑中的毒瘾记忆,使患者从毒品依赖中解脱出来。刑法难道能将这些“患者”、“病人”打成犯罪人吗?对此,有人可能抗辩道:此类人等在形成毒瘾之前的意志本是自由的,即此前是他们自己自由地选择了吸毒这一行为
7、,立法上因而可根据刑法上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来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正如刑法应追究故意令自己成为病理性醉酒者尔后作案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一样。对此抗辩,我们认为仍然难以立论。因为:(1)追究“原因自由行为”的病理性醉酒者的刑事责任,是因为他们乃是为了危害社会而故意地使自己处于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吸毒者则不然,即便其确属自愿吸毒,也不是出于有意危害社会或他人的动机,而是误以为其可以自娱自醉而已。而况,多数人在第一次吸毒前,并不知道一次吸毒就会导致自己终身失控。(2)并非所有的吸毒者都是自由染上毒瘾的。不排除部分吸毒人员是不小心误吸毒品
8、;还有的人是被诱骗吸毒;也有人是被欺骗吸毒的;还有少量人确属受强制吸毒的,等等。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一切刑事犯罪的本质特征,而吸毒者直接危害的对象仅仅是其本人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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