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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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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城〔2003〕406号各市建设局、城管局、市政公用局: 《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8月20日第九次厅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二OO三年八月二十一日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全省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政公用事业市场,提高市政公用事业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城市政府通过特定的程序和方式,授权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市政公用
2、事业产品或服务进行经营的权利。第三条市政公用行业实行特许经营的范围包括:城市供水、供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客运交通等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及涉及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行业。特许经营包括已经从事这些行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新设立企业、在建项目和新建项目。第四条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优先保证公众利益不受损害。特许经营者应确保提供持续、安全、优质、高效、公平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特许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取得合理回报并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进行指导和监督。接受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方案的告知性备案。第六条城市人民
3、政府是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城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行使授权方相关权利,承担授权方相关责任。第七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公用事业营运区域内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市场监管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市政公用行业市场规划,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制定产品、服务质量标准。 (二)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招标等具体组织工作; (三)监督特许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 (四)受理公众对特许经营者的投诉; (五)对特许经营者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六)监督检查
4、特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质量; (七)协助价格部门制定和调整价格,核算和监控成本及费用; (八)向政府提交对特许经营者的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九)紧急情况时临时接管特许经营者的经营管理;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将项目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期限届满无偿交回;(BOT) (二)在一定期限内,将公共基础设施移交特许经营者运营,期限届满无偿交回;(TOT) (三)在一定期限内,委托特许经营者提供公共服务; (四)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 采用(一)、(二)类特许经营方式的,经营权期限
5、一般为25年和20年,最多不得超过30年;采用(三)类特许经营方式的,经营权期限一般为5年,最多不得超过8年。第九条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招标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平、公正地将某项市政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权授予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并与被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第十条现有的国有市政公用企业,应在完成规范性企业改制的基础上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在没有其他竞争主体的竞争情况下,主管部门也可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并与受委托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第十一条招标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程序: (一)主管部门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并报当地政府
6、批准后,进行社会招标,公布招标条件,公开接受申请; (二)主管部门依据招标条件组织专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资格、特许经营方案进行审查、评议或听证,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三)将中标结果和特许经营方案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公示期满后由主管部门代表当地城市政府向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颁发《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证》并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第十二条申请特许经营权的投标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经营管理、技术管理负责人具备相应的从业经历和业绩,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应具有的资金和设备、设施能力;
7、(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 (四)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偿债能力; (五)具有可行的经营方案; (六)政府规定的其它必要条件。第十三条特许经营合同应该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授权主体、特许经营者;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三)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 (四)价格或收费的确定方法和标准; (五)公用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六)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七)特许经营权利的收回和终止; (八)安全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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