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1-25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3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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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01-25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34420【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277号【发布日期】2000-01-25【生效日期】2000-01-2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7号)《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已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总理朱镕基1月28日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与规划,制定人口政策,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

2、生活,实现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国务院决定于2000年进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口普查工作,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人民政府,设置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设置人口普查办公室;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设置人口普查小组,分别负责人口普查的领导、组织和具体实施。第三条2000年11月1日零时,为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的标准时间。第四条人口普

3、查所需经费,在保证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和厉行节约的原则下,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以地方财政为主。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人口普查领导机构,对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负责,督促人口普查办事机构对各阶段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和验收。第二章人口普查的对象和登记原则第六条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常住的人(指自然人,下同)。第七条人口普查,采用按常住人口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常住地进行登记。一个人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下列人口应当在本乡、镇、街道普查登记:(一)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并已在本乡、镇、街道办理常住户口

4、登记的人;(二)已在本乡、镇、街道居住半年以上,常住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以外的人;(三)在本乡、镇、街道居住不满半年,但已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四)普查时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常住户口待定的人;(五)原住本乡、镇、街道,普查时在国外工作或者学习,暂无常住户口的人。常住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但已离开本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在户口所在地只登记人数,不计入户口所在地的常住人口数内。第八条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的人口,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

5、为一个家庭户。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在单位内集体宿舍及其他住所、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第九条人口普查表分为普查表短表和普查表长表两种形式,普查表由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设计。普查表长表根据国家规定的办法,抽出百分之十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第十条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0年10月31日期间内有死亡人口的户,应当进行普查登记,同时填报《死亡人口调查表》。2000年11月1日零时至普查登记期间内死亡的人口,仍须普查登记,不填报《死亡人口调查表》。上述

6、期间内出生的人口不予普查登记。上述期间内迁移的人口,必须在原常住地普查登记。第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文职干部、编内职工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军队领导机关统一进行普查。在军队编内单位服务的编外职工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军队营院内的,由军队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地方人口普查机构负责普查。在军队所属的福利性、保障性企业,子弟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居住的非现役军人、文职干部和编内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上述单位居住的,由

7、地方人口普查机构负责普查。第十二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驻在地的县、市公安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县、市人口普查办公室。第十三条驻外使、领馆人员,各驻外单位人员以及派往国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包括公费和自费)、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第十四条依法服刑、被劳教的人,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县、市人口普查办公室。第三章人口普查的宣传和准备工作第十五条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在人口普查登记前后,应当积极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动员群众参与人口普查。第十六条人

8、口普查登记和资料汇总,应当按照划分的普查区域进行。农村以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基础,城镇以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基础划分普查区。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调查小区,涵盖调查小区的所有住户,不重不漏。第十七条在各级人口普查机构统一领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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