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9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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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9年修订)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9年修订)2009年03月02日15时55分245 主题分类:教科文体 “科学技术”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  现公布《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王三运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安徽省科

2、学技术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省科技奖除技术合作类不分等级以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增设一款,作为第二款:“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公民,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省科技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规定。  重大科技成就奖的奖金数额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

3、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1年11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发布根据2006年5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9年2月2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安徽省科

4、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  省科技奖分以下类别:  (一)自然科学类;  (二)科学技术进步类;  (三)技术合作类。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方针。  第四条省科技奖的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技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

5、具体负责省科技奖的评审。专业(学科)评审组由评审委员会聘请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鼓励社会力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省科技奖授予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省科技奖自然科学类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人员。  第八条省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下列人员、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人员;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

6、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社会公益性工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组织。  第九条省科技奖技术合作类授予省外、境外的下列人员、组织:  (一)在我省传播先进科学技术知识、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二)与我省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三)促进我省与省外、境外进行科学技术合作,做出突出贡献

7、的。  第十条省科技奖除技术合作类奖不分等级以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公民,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对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的人员,授予重大科技成就奖。重大科技成就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省科技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80项。第三章省科技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一条省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8、省科技奖候选人由下列组织和个人推荐: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高等学校、中央驻皖科研机构;  (四)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组织、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组织,推荐省科技奖候选人时,应当组织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候选人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进行初审,并提出奖励类别、等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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