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系统的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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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乔2006/10/05:“红色、蓝色”字是修改《北京细则》的部分,原文如此;“褐色”字是我的标记。第2篇建筑消防7消防系统的统一规定7.1一般规定7.1.1在进行居住区规划、民用建筑设计(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时,必须按下列规范和标准同时进行消防设施的设计:1非高层民用建筑应遵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高层民用建筑应遵循《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3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应遵循《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4汽车库应遵循《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2、-97)。5当人防、汽车库等附建在民用建筑物内时,还应执行本条1、2款的设计防火规范。6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应遵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7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场所应遵循《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8设置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的场所应遵循《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9设置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的场所应遵循《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10室内固定消防水炮系统应遵循《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

3、003)。11设置移动式灭火设备的场所应遵循《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12其他类型的工程和灭火设施应遵循相应的国家规范、地方标准和消防主管部门的规定。13建筑物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以及特殊的大型重要公共建筑,设计中采取特殊的防火措施时,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下列工程宜进行消防安全性能化设计:1)国家和现行的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所未能涵盖、按规范和标准实施却有困难或影响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工程;2)由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施工方法,在实际应用中有可能产生消防安全问题的建筑工程;3)性质极其

4、重要,安全目标超出一般要求的政治敏感度高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危险性大、影响大的工程;4)特殊工程如:地铁、隧道、地下建筑工程等;5)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是整栋建筑物、建筑物中的某些特殊部分或建筑物的某一特定系统。注:本款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消防安全性能化工作原则的通知》京公消字〔2004〕365号制定。7.1.2非高层民用建筑应包括如下类型建筑:1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设施的住宅);2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3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4地下民用建筑。注:住宅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

5、层时,按一层计。(《住宅建筑规范》已经修改。)7.1.3高层民用建筑应包括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包括首层设置商业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及其裙房;并应按表7.1.3分类。表7.1.3高层建筑分类名称一类二类居住建筑1高级住宅2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住宅十层至十八层的普通住宅公共建筑1医院2高级旅馆3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4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1除一类建筑以外的商业楼、展览

6、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2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881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2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3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4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5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6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3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注:1居住建筑包括普通住宅和高级住宅,高级住宅为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集中送风的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2商住楼为底

7、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3综合楼为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4高级旅馆为具备星级条件且设有集中送风的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5重要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为性质重要,建筑装修标准高,设备、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7.1.4汽车库类建筑应按表7.1.4分类。表7.1.4汽车库类建筑分类名称车库类别停车数量或修车位(辆)汽车库Ⅰ>300Ⅱ151~300Ⅲ51~150Ⅳ≤50修车库Ⅰ>15Ⅱ6~15Ⅲ3~5Ⅳ≤2停车场Ⅰ>400Ⅱ251~400Ⅲ101~250Ⅳ≤1007.1.

8、5灭火系统的选用应根据建筑物或灭火部位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以及其环境特点,综合技术、经济等因素合理确定。民用建筑物内的灭火系统应优先选用水灭火系统;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可选用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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