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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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管理办法2008年08月01日15时53分832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工商行政 “污水处理厂”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15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十二日深圳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城市污水处理行业BOT项目的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众利益和污水处理行业BOT项目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

2、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圳市污水处理厂BOT(建设-运营-移交)项目(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BOT项目),是指中标人或中标人组建的项目公司(以下统称为经营者)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经营者在协议期内对污水处理项目进行融资建设,拥有运营和维护该设施的权益及合法经营权,取得合理的投资回报和利润;协议期满,经营者将运营良好的项目及由经营者投资建设的项目附着物、建(构)筑物、设施及设备等资产完整无偿地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接收机构。  第三条深圳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以下涉及的市政府部门均用标准简称)是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的主管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

3、市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协助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四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合法的特许经营权,通过合法经营取得合理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经营过程中应当优先保证公共设施不受损害,确保提供持续、安全、方便、优质、高效、公平和费用合理的服务,不得侵害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众对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享有知情权和提出意见的权利,对侵害公共设施及公众权益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六条市水务局和经营者应当建立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对特许经营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第七条市水务局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污水处理厂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跨区域共享共用,实现资源

4、共享。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的申报、立项以及审批程序遵从《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第二章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八条市政府授权市水务局为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  第九条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立项至初步设计经市政府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市水务局应采取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定经营者,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污水处理的特许经营权通过颁发特许经营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的形式授予经营者。  第十条市水务局应当根据特定污水处理厂BOT项目制定特许经营授权实施方案,并就授权实施方案的有关内容举行公开听证。  授权实施方案应当至少包括(但不限于)

5、下列内容: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三)特许经营权的授权方式、主要内容、范围及期限;  (四)经营收益及投资回报情况测算;  (五)财政补贴及其他优惠措施;  (六)市水务局认为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经选定的经营者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有关招标文件与市水务局签订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否则市水务局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宣布招标结果作废。若双方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签订了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市水务局应当自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颁发授权书。  第十二条双方签订的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包

6、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术语定义;  (二)项目名称;  (三)项目建设;  (四)项目运营与维护;  (五)项目设施的移交;  (六)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  (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变更和转让;  (九)解释和争议的解决;  (十)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授权书是经营者从事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业务的证明,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授权人、被授权人;  (二)特许经营权的内容、区域、期限;  (三)经营者的主要义务与责任;  (四)特许经营权的撤销;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期,根据该项目的投

7、资收益测算及经营者运营收益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十五条污水处理厂BOT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经市政府批准继续采用特许经营方式的,市水务局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进行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新授予的特许经营权的具体形式应根据已经变化的实际情况重新制定。特许经营权的重新授予应当于特许经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完成。第三章BOT项目管理组织  第十六条市水务局在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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