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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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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四吴越仪表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案例四吴越仪表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五、理解与分析(一)名词解释可转换债券是指具有股票与债券的双重属性,在一定时间内转换成股票的债券。转换价格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每股股价所支付的价格。转股价格的确定直接关系投资者与公司现存股东的利益。转换价值是指立即转换成股票的债券的价值。(二)理论分析1、公司2000年12月刚实行配股计划后又准备实施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你认为该公司是否具备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条件?吴越仪表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
2、条件⑴公司在2001年5月16日召开200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200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总股本21834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1.5元,并于2001年6月14日完成派息;⑵公司前3年的平均利润为4325.41万元,可转换债券1年利息是1120万元(5.6亿元*利率2%);⑶公司在国内同行业居于龙头地位的优势,近三年主营业务和利润稳步增长,产品市场占有率30%居行业第一,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⑷吴越仪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与配股说明书的承诺投资项目一致;⑸吴越仪表公司2000年度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为6.93%,不低于银行
3、同期储蓄存款利率。2、该公司“当30个交易日中的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转股价80%时,董事会有权在不超过20%幅度内向下修正转股价格,超过20%幅度需报经股东大会批准”。修正转股价格有何意义?修正转股价格对投资者和发行人各产生何种影响?修正转股价格的意义是使得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风险得到控制,使转换成功,保护发行人的利益。对投资者而言也无法享受转换为股东的利益优势,对发行公司来说由于转换不成功其发行的目的如:调整资本结构、实现廉价筹资等目的也无法实现,因为公司还将为债券还本付息支付大量的现金,从而可能导致现金的紧缺。向下调
4、整的目的是为了使约定的转换的价格低于当时市场价格之下,使持有债券的投资者通过转换而有利可图,使可转换债券实现转换。但向下调整对原有股东来说,会由于新股东过低的转换价格而遭受利益损失,因此调整转股价格应由股东大会批准,否则对原股东产生不利影响。2001年4月出台《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和《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申请文件》《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可转换债券上市公告书》是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助推器,从政策上保证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合法市场地位;加上配股和增发新股的条件更为严格,因而许多上市公司放弃增发新股计划,
5、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放到融资计划的首位。3、可转换公司债券筹资与发行普通股或普通债券筹资有何不同?何种情况下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机较佳?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债务和股权的双重性质,公司发行时属于债券性质,经过一段时间投资者可以转换为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息作财务费用,具有抵税作用,是一种低成本的融资工具;可转换公司债券不会造成股本扩张,缓解公司业绩的稀释。2001年4月出台《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和《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申请文件》《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可转换债券上市公告书》是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
6、公司债券的助推器,从政策上保证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合法市场地位;加上配股和增发新股的条件更为严格,因而许多上市公司放弃增发新股计划,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放到融资计划的首位。4、你认为转换价格的确定最终应取决于何种因素?制度中没有对转股价格上浮的比率作具体规定,为什么?该公司转股价格上浮的比率10%~22%,你认为依据是什么?转换价格的确定最核心的因素是转股价的确定。目前公司的发行方案中没有规定转股价上浮比例显得相当随意,灵活性比较大,缺乏对股价未来趋势的分析和判断。吴越仪表公司以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初始价格以公布募集说明书前
7、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收盘价格为基础上浮10%至22%的幅度,并授权董事会在该幅度内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具体转股初始价格,依据是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中转股价格调整原则。5、哪些条款对投资者和发行人双方的利益保护作了规定?赎回条款的目的是什么?可转换债券赎回、回售和转股条款对发行人、投资者双方利益作了规定:⑴自本次可转换债券发行日起满24个月后至36个月期间内,如果本公司股票(A股)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高于转股价格的130%,本公司有权赎回未转股的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当赎回条件首次满足时,
8、本公司有权按可转换债券面值的102%(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全部或部分在“赎回日”(在赎回公告中同知)之前未转股的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若本公司首次不实施赎回,该期间内将不行使赎回权。⑵自本次可转换债券发行日起满36个月后至48个月期间内,如果本公司股票(A股)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高于转股价格的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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