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7466249
大小:92.00 KB
页数:13页
时间:2018-09-01
《武汉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武汉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经纪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含服务门店)及房地产经纪人员的信用信息采集、建档、公示、查询和信用信息服务及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是指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含服务门店,下同)。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下简称经纪人员),是指从事
2、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从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用档案,是指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对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信息进行整理形成的记录资料。 第四条 市房管部门组织和指导区房管部门做好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区房管部门依照本办法以及《武汉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规定,负责基础信息采集,并在日常市场监管工作中,将查实的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涉及违法违规、违约失信、
3、侵害当事人权益的情况实行扣分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市房产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系统维护,不断完善系统公示功能,便于公众查询。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道德诚信、自律机制建设,协助房管部门征集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信用信息,并配合房管部门完成受托其他事项。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信用信息包括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基本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经纪机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工商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
4、用代码)、注册地址、备案情况、法人代表、股东信息等。其中,服务门店基本信息包括分经营点工商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备案情况、负责人等。经纪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执业机构、资格证号、登记证号。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产生的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媒体曝光情形、行政处罚及刑事责任等行为信息。 第七条 区房管部门通过下列方式采集信用信息: (一)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定期申报; (二)房地产市场监管掌握的情况; (三)房管、工商、税
5、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的通报; (四)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活动中评判认定的信息; (五)社会投诉、媒体反映,并经房管部门查证属实的; (六)其他合法方式。 第八条 区房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市场监管中掌握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信息及时录入信用档案。 第九条 区房管部门不得要求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提供与诚信状况无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保密或者禁止采集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坚持“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区房管部门应确保所采集信息的完整性。 第十一条 区房管部门应当在采集并初步认定的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不良
6、信用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将拟公布不良信用信息书面告知经纪机构。 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经纪机构向区房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区房管部门应予以复核。不良信用信息应在认定后3个工作日内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信用信息发生变更的,区房管部门应当依申请或者主动及时对信用信息进行追加、修改和更新,对信用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区房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时将经认定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信用信息记入信用档案。 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
7、本信息; (二)信用信息类别; (三)信用信息具体情形。第十四条武汉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档案应在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公示。每年度的信用档案公示期为2年。 第十五条 社会公众可通过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查询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的信用档案。第十六条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信用等级评价实行记分制。信用基础分均为100分。第十七条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信用信息自公布之日起独立记分,并依据信用信息记分标准,将经纪人员扣分情况与其所属经纪机构关联,同一不良信用信息应按照最高记分标准扣分,不重复扣分。信用记分每年恢复为基础分,历史信用等级对外公示,不得
8、变更。第十八条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实行“警示名单”制度,并定期予以公示。第十九条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的信用信息征集、认定、记分、等级评价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