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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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上海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上海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活动,维护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质量,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政府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授权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城市基础设施,提供

2、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活动。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下列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可以实施特许经营:(一)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道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项目;(二)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施特许经营的其他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第四条(特许经营方式)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城市基础设施,期限届满后无偿移交给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运营已建成的城市基础设施,期限届满后无偿移交给政府;(三)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第五条(实施原则)实施特许经营,应当遵循

3、公共利益优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六条(鼓励参与)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依法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管理体制)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特许经营的综合协调工作。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对服务于特定区、县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项目,可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实施特许经营项目的具体分工,由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市建设交通、规划国土、环保、财政、价格、工商、审计、监

4、察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第八条(项目要求)特许经营项目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第九条(实施方案内容)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实施机关)应当拟定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名称及其基本情况;(二)项目的实施机关;(三)项目的基本经济技术指标;(四)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五)特许经营协议草案及特许经营期限;(六)投资总额、投资回报、价格及其测算;(七)政府承诺和保障;(八)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特许经营项目

5、由政府指定单位支付费用或者需要纳入政府定价项目进行成本核算的,实施机关应当将测算依据纳入实施方案一并审定。采用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特许经营方式的,实施机关应当将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项目核准咨询意见,以及规划国土和环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作为实施方案的附件。第十条(实施方案审定)实施机关应当将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方案报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报审的实施方案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市建设交通、规划国土、环保、财政、价格、工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实施机关,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实

6、施方案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县人民政府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其实施方案应当事先征得市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机关应当在将实施方案报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之前,征求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属于重大特许经营项目的,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在审定实施方案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第十一条(特许经营者的确定)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机关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招标文件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实施方案。没有投标者或者投标者不符合招标条件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第十二条(协议签订)特许经营者确定后,实施机关

7、与特许经营者应当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和招标文件。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注册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章程应当经实施机关审核认可。特许经营者将权利和义务转移至项目公司的,应当事先征得实施机关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当项目公司未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相关义务时,其权利和义务由特许经营者继受。第十三条(协议内容)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名称、内容;(二)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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