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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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71204(颁布时间)19980301(实施时间)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文号)厦门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开业和歇业、停业管理第三章 运输管理第四章 票证与价格管理第五章 罚则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维护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促进货物运输市场的发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包括普通货物运输、零担货物运输、大件货物运输、冷藏保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第三条 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道路货物运输,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道路货物

2、运输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多家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第五条 本市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道路货物运输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运政机关)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商、税务、公安、物价等部门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道路货物运输实施管理。第二章 开业和歇业、停业管理第六条 申请经营道路货物运输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条件,经运政机关批准,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方可经营。驻厦各军(警)种所属单位要求参与地方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的,应按本办法办理开业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其车辆应挂军企牌照并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方可参与营

3、业性运输。第七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中方合营者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和从事道路货物运输3年以上的经营经验,且拥有营运车20辆以上。外方投资者必须具有固定国籍和合法身份证明、公司注册证书和有效商业登记证以及所在国或地区的合法资信证明(包括以合法手段取得的银行贷款),其证明资产必须大于该项目的投资总额;同时与中方多家企业合营的,其证明资产必须大于各项目投资总额。第八条 经营零担货物运输者,必须具有5辆以上的有防雨、防尘、防盗功能的封闭式专用车、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搬运装卸设备,以及有防火、防盗、防潮设施的仓储场地。第九条 经营大件货物运输者,应有1名以上中级职称的汽车运用、路桥建

4、设或其它与大件货物运输密切相关专业人员以及1辆能运载三级以上长大笨重货物的专用车和相应的装卸设备。驾驶员必须有5万公里安全行车里程的驾驶经历。第十条 经营冷藏保温运输者,必须拥有冷藏、保温专用车辆。第十一条 经营危险货物运输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㈠具有10辆以上专用车;㈡具有封闭型车库和有关部门批准允许停放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停车场地;㈢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或安全行车里程已达到5万公里以上的驾驶员和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第十二条 申请经营道路货物运输者必须向运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填报有关项目筹建申请表:㈠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㈡资金信用证明或资产评估机构的验资证明;㈢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

5、期1年以上的租赁证明;㈣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还须提交项目建议书、合营协议书、中方合营者营业执照、外方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公司注册证书和商业登记证以及拟成立企业名称的工商登记证明;㈤国家规定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运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准予进行开业筹建工作。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者应向运政机关申领许可证,符合条件的由运政机关发给许可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含临时性和非营业性),发给加盖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许可证。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每年审验1次。第十三条 申办四类大型物件运输以及跨地(市)、跨省市货运配载线路专营者,经市运政机关审

6、核后,报省运政机关审批。组建省际或中外合资、合作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及专营国际货运配载线路者,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报交通部审批,凭立项批准文件到市外资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向当地运政机关办理有关营运证件。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须由经营者持下列材料向运政机关提出申请:㈠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㈡分支机构的办公场地产权证明或租期1年以上的租赁证明;㈢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聘用证明、身份证明及经营分点的设立期限。运政机关应当自接到全部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说明理由。本办法实施前外地运输企业已

7、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按本办法规定补办手续。经运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发给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合格的,由运政机关予以取缔。港、澳、台地区和外国的道路运输企业以及我国在境外与他国共同投资的合资道路运输企业在本市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需变更经营范围、名称、住所,或合并、分立,必须向原发证、照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六条 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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