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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价监〔2012〕376号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监测制度(2012)》的通知 各省辖市物价局,有关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为科学、有效地组织价格监测预警工作,规范价格监测行为,提高价格监测工作水平,保障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可比性,更好地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调控、价格监管和服务社会中的作用,省物价局对原《江苏省价格监测制度》进行了修改。现将新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2012年12月18日 -73- 抄送: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各市价格监测中心(处)。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2012年12
2、月24日印发 -73-江苏省价格监测制度为科学、有效地组织价格监测预警工作,规范价格监测行为,提高价格监测工作水平,保障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可比性,更好地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调控、价格监管和服务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39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相关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修订《江苏省价格监测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一、总则1、价格监测是《价格法》赋予价格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能,实施价格监测制度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新时期价
3、格管理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2、承担监测任务的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执行好上级统一规定的价格监测制度,还应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特点,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贯彻落实制度的具体措施。要明确工作机构,指定分管领导,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建立责任制度,将各项价格监测工作任务落到实处。-73-3、采价点的选择要有代表性,要能反映当地的基本价格水平。各地选定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一经省价格监测中心确认为省级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后,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为保证所采价格为实际发生价,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和可比性,当价格监
4、测定点单位监测的品种出现有价无货或不再销售的情况时,各地可暂选档次、价格与原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相近的新采价点采价,并在报表备注栏中注明,同时将更换的新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详细情况报省价格监测中心按规定程序重新确认。4、报送办法:省辖市价格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数据的报送工作。为实现信息共享,保障监测数据的时效性,监测数据通过省局办公自动化平台报送。符合条件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经省辖市价格监测机构授权,也可在省局办公自动化平台上直报。有条件的省辖市价格监测机构,可对辖区内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县级价格监测机构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一次审核后,再提交省价格监测中心
5、二次审核。各级价格监测机构一律报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原始数据。5、上报日期如遇双休日,提前上报;遇节假日,上班第一天补报。6、价格监测人员要认真学习本制度,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品种、时间和要求,及时上报准确、有效、全面的价格监测信息。-73-二、主要内容(一)报表制度本制度由粮食价格监测、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重要生产资料价格监测、主要粮油批发市场价格监测、重要经济作物价格监测、禽蛋及饲料价格监测、特色农产品价格监测、重要能源价格监测、主要钢材交易市场价格监测、基础工业生产企业原材料及产成品价格监测、建材价格监测、药品价格监测、专业市场指数监测、期货价格监测
6、、进出口商品价格监测报表制度组成。1、粮食价格监测包括原粮价格监测(原粮购销价格监测、夏粮收购价格监测、秋粮收购价格监测)、优质粮食收购价格监测、成品粮出厂价格监测、成品粮零售价格监测。(1)价格监测报告单位原粮价格监测和成品粮出厂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江宁、六合、江阴、新沂、邳州、金坛、常熟、如东、如皋、东海、赣榆、淮安区、盱眙、射阳、东台、宝应、江都、丹阳、兴化、泰兴、沭阳、泗洪等22个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优质粮食收购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如东、东海县价格主管部门。-73-成品粮零售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各省辖市及南京市鼓楼区、江宁、江阴、邳州、金坛、常熟、昆山
7、、如东、通州、东海、洪泽、滨海、大丰、宝应、丹阳、泰兴、沭阳等17个定点监测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2)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原粮价格、成品粮出厂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由22个定点县(市、区)的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要求,在辖区内选择能反映本地粮食价格一般水平、有代表性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粮食加工企业各1家,其中新沂、如东、东海、宝应、兴化、宿豫作为国家监测定点县,须选择1家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2家粮食加工企业。优质粮食购销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由如东、东海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要求,在辖区内选择有代表性的1家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2家粮食加工企业。成品粮零售价格监测定点单
8、位,由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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