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理论与比较法研究下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理论与比较法研究下

ID:17435222

大小:64.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8-31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理论与比较法研究下_第1页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理论与比较法研究下_第2页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理论与比较法研究下_第3页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理论与比较法研究下_第4页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理论与比较法研究下_第5页
资源描述: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理论与比较法研究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理论与比较法研究下  3、交通事故中“紧急避险”的确定及损害赔偿  “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采用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危险损害的行为。它是一种合法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由此可见,车辆驾驶员采取紧急避险是

2、由于对方引起险情所致,一旦被认定,则不负责赔偿;若驾驶员是由于自己的责任而导致或部分导致险情,然后再采取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由自己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如果驾驶员因紧急避险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时,驾驶员则要赔偿适当的损失。交通事故中“紧急避险”的确定,必须符合以下4个条件:①必须是为了避免依法应予保护的国家或集体的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权益遭受的损害。②必须是为了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这时危险已迫在眉睫,对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已直接发生了威胁。③必须是在没有其他办法可以避免的情况下,不得已采取的紧急行为。④因“紧急避险

3、”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或轻于被避免的损失,也就是说,其行为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可见,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上几点,才能称之为“紧急避险”。  4、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所谓擅自驾驶,是指未经所有人同意擅自驾驶他人车辆。擅自驾驶情形有两种,一种是存在雇佣关系的擅自驾驶,比如雇员擅自驾驶雇主的车辆,公司职员擅自驾驶公司的车辆等。另一种是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其他人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在前一种情形下,公司职员或雇员主观上虽然属于擅自私用驾驶,但该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除非出现管理上的瑕疵,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5、关于租赁关系

4、和借用关系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确立  租赁关系和借用关系应视作因合同事务产生的法律关系。第一,将机动车辆无偿出借给他人使用,如果出借人此时并未丧失对出借机动车辆的支配管理权,出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出借人此时已实际丧失对出借车辆的支配管理权或者无法行使支配管理权的,出借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就是客观归责。第二,如果出借人基于出借车辆而从借用人处受益的,按照运行利益分配基准,出借人一般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在附带驾驶员出租、出借机动车辆发生事故的,因在该情况下,驾驶员是车辆所有人支派出来的,车主完全可以通过驾驶员来执行车辆的支配

5、、管理和收益,这种情况出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基于租赁关系和借用关系的情况比较复杂,考察赔偿责任主体是否担责的条件和因素应当从是否系有偿使用、是否长期使用、连续使用及对车辆管理支配权和运行受益权等方面综合判断。  五、交通事故的混合过错与过失相抵  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并不排除过错相抵原则的适用。如果受害人有过错,其过错造成的损害部分与全部损害相比,可予以抵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

6、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就是过失相抵原则的体现。过错相抵原则的核心在于,贯彻公平责任原则,合理分配责任负担,避免将己方的过错带来的损害后果转嫁于他方,从而实现社会的公正。过错相抵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目前多数国家都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中适用该规则,把它作为在承认加害方应负担全部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减轻其责任的一种方法,如日本还在有关法律中规定了四大类的过错相抵比例基准。我国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实践中也是这样做的,只不过不称过错相抵,而称为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交通事

7、故中的混合过错责任,分为三种,即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这三种责任,使按照加害人和受害人对于造成损害各自的不同责任划分的。双方当事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责任承担损失。对于不完全属于自己的责任致受害人损害,如果责令加害人全部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受害人自己违章,与加害人违章共同造成自己损害,受害人自己不承担相应的损害,也违背公平原则。因此在造成损害的事实中,如果加害人起主要作用,受害人起次要作用,加害人就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反之则应该承担次要责任;如果双方的行为对损害的形成起同等作用,则双方对损害后果承担同等责任,加害人向受害人赔偿一半损失即

8、可。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中,处理混合过错和果实相抵,有以下三个规则应当加以掌握:  1、好意同乘者原则  好意同乘者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处理过失相抵的一个重要原则。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