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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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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广东省农业厅关于促进我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粤农〔2014〕310号)、《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佛府办函〔2017〕135号)等文件精神,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扶持我市家庭农场健康发展,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通过经营自有或承包他人的土地、林地、山地、水域
2、等,从事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并以农业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从事的经营范围以种养业为主,也可兼营观光旅游和餐饮住宿服务等。第三条家庭农场的认定,实行自愿申请、政府认定、动态管理原则。-18-第四条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区域内的家庭农场认定、监测、管理和扶持服务工作。市农业局牵头负责对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监测、管理和扶持服务工作。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五条家庭农场认定标准:(一)家庭农场经营者原则上应是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本市户籍居民,年龄在18
3、周岁或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和一定的农业生产经验。(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人数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三)家庭农场经营者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四)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从事粮食作物、水果为主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从事蔬菜、茶叶、花卉苗木生产为主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30亩以上;从事经济林经营的,面积达到100亩以上;从事水产养殖的,养殖面积达到50亩以上;从事
4、畜禽养殖为主的,肉畜(包括生猪、羊)年出栏300头以上,肉牛、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禽(包括鸡、鹅、鸭)年出栏5000只以上,蛋禽年存栏1000只以上;从事特色种养殖业的或其他种养结合等多种经营的,年产值达到20万元以上。-18-(五)在区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六)家庭农场从事的种养行为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营的产业符合当地经济和农业发展规划。从事农业种养的,需严格遵守农业部全面禁止使用农药种类和限制使用农药种类的范围规定,农产品农药残留量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水产养殖的,需提供水域滩涂养
5、殖证、承包合同等有关土地使用凭证并符合农业部《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从事畜牧养殖的,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配套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环保设施,治污工程必须符合养殖减排的要求。(七)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和生产设施必须取得合法手续,承包、租赁或流转的土地年限不得少于5年,且权属无争议;具有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八)家庭农场经营者必须积极配合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在其经营、养殖场所抽样检查。第六条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标准:(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上年度已经在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
6、记取得家庭农场资格;-18-(二)经营规模较大且经营状态稳定。从事粮食作物、水果为主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100亩以上;从事蔬菜、茶叶、花卉苗木生产为主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从事经济林经营的,面积达到200亩以上;从事水产养殖的,养殖面积达到100亩以上;从事畜禽养殖为主的,肉畜(包括生猪、羊)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牛、奶牛存栏200头以上,肉禽(包括鸡、鹅、鸭)年出栏10000只以上,蛋禽年存栏2000只以上;从事特色种养殖业的或其他种养结合等多种经营的,年产值达到50万元以上;(三)达到“六
7、有”要求:1.有设立家庭农场标牌;2.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具备基本的办公设备;3.有基本的配套设施,具备必要的农业机械;4.有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方面管理制度,有详细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要素投入、生产作业、产品销售);5.有经营效益,亩均效益比普通农户经营高出20%以上;农产品商品率应在80%以上,有相对稳定的销售渠道。6.有农(兽)药残留检测室。第三章申报认定程序第七条家庭农场由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认定程序:(一)通知。每年4月底前,由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发通知或者发布
8、通告的形式,组织有意愿的家庭农场经营者进行申报。-18-(二)申报。由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经营者自愿向所在地镇(街道)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和填写《佛山市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附件1),并附上如下材料(一式三份):1.家庭农场经营者及农场内固定的从业人员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2.从事水产养殖的,需提供水域滩涂养殖证、承包合同等有关土地使用凭证并符合农业部《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从事畜禽养殖业的要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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