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7421648
大小:90.00 KB
页数:21页
时间:2018-08-31
《道路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亡赔偿若干问题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道路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亡赔偿若干问题研究【学科分类】社会法【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无名氏死亡损害赔偿【作者简介】黄祝祯: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救助基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联系方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e-mail:huangzhuzhen@zking.com【内容摘要】无名氏死亡损害赔偿款提存保管问题一直以来是我国法律的一块空白,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实施之前,对无名氏死亡损害赔偿权利人、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以及无名氏死亡损害赔偿范围等问题在司法实务中一直存有较大争议,本文拟探讨在
2、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框架下无名氏死亡损害赔偿相关法律问题,认为从保护无名氏死亡受害人家属的合法权益出发,无名氏死亡损害赔偿款的赔偿权利人应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其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按城镇户口标准计算,计算年限为20年,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无名氏死亡损害赔偿款的范围应不限于死亡赔偿金,还应包括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其他现阶段能够确定的部分。长期以来道路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亡损害赔偿问题一直是我国法律的一块空白,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均未有涉及,无名氏死亡损害赔偿标准、赔偿权利主体如
3、何确定均存在较大争议,司法实务中对无名氏死亡损害赔偿的处理莫衷一是,众说纷纭。2006年5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明确规定无名氏的赔偿标准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死亡赔偿金交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代为保存,但2010年1月份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对无名氏死亡损害赔偿问题并未规定,全国部分已实施救助基金制度的省份出台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虽然对无名氏死亡损害赔偿问题做出了相应规定,但对肇事方拒不赔偿的情况下,谁来代替无名氏主张权利没有明确规定。而全国各地已出现了
4、多起民政局替无名氏维权的案件,各地法院的不同处理方式,引起了法律界及社会的高度关注。有鉴于此,本文拟对无名氏的损害赔偿权利主体、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救助基金提存保管范围以及操作程序等问题作出探讨,以期为实务操作提供有益参考。一、问题的提出关于无名氏死亡损害赔偿权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出台之前,21司法实务中争议最大的是民政局能否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下属救助站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替无名氏被害人索赔。国内著名的两起民政局为无名氏受害人维权案件分别是江苏省高淳县民政局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和湖南临湘市救助管理站把肇事司机
5、所在单位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2006年4月,高淳县法院对境内两名流浪汉因车祸身亡的案件,因主体不适格,驳回民政局起诉;2005年临湘法院以判决形式承认了民政局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被判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共15.46万余元。前一案件被法院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后一案件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15万元,上述两起案件均由民政局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替无名氏被害人索赔,虽然结果不尽相同,但反映了同一个问题,即在无名氏被害人及其亲属无法在诉讼中行使其原告权利获得权利救济时,民政局(救助站)是否可以代为提起诉讼,是否具备赔偿权
6、利人资格?二、无名氏死亡赔偿权利救济现状(一)实务中的做法道路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亡,因交警部门无法确认其身份,同时无法联系到其近亲属,为维护无名氏家属的合法权益,打破无名氏死亡案件损害赔偿僵局,司法实务中有民政部门樊斯坦等:《无名氏车祸亡亲属不明民政局代索赔赢官司》,载中国法院网,访问日期:2011年9月10日,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424173&k_title=无名氏&k_content=无名氏&k_author=。、检察院、公安交警部门及法院等
7、部门代为提存保管无名氏死亡损害赔偿款,如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自2002年以来已先后审理18起无名氏死亡赔偿案件,代为保管的无名氏死亡损害赔偿款近百万元。陈珊珊:《近百万车祸赔偿无人认领,法院代管成“烫手山芋”》,扬子晚报2011年5月16日。(二)不同部门提存保管无名氏死亡损害赔偿款评析1、民政局或其下属救助站对于民政局能否代替无名氏作为原告起诉,司法实务有两种处理意见:梁晓:《论道路交通事故中无名氏的死亡赔偿》,载中国论文下载中心,访问日期:2011年9月12日,http://www.studa.net/xingzh
8、engfa/090420/11012957.html。第一种意见认为,在没有找到无名氏亲属的前提下,民政局不能作为原告代替无名氏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