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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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度和检查监督的规定。生成日期:2000年3月31日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14信息名称: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内容概述: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工作制度和检查监督的规定。生成日期:2000年3月31日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14信息名称: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内容概述: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工作制度和检查监督的规定。生成日期:2000年3月31日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14信息名称: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内容概述: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工作制度和检查监督的规定。生成日期:2000年3月31日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14信息名称

3、: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内容概述: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工作制度和检查监督的规定。生成日期:2000年3月31日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14信息名称: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内容概述: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工作制度和检查监督的规定。生成日期:2000年3月31日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14信息名称: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内容概述: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工作制度和检查监督的规定。生成日期:2000年3月31日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14信息名称: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内容概述: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工作制度和检查

4、监督的规定。生成日期:2000年3月31日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14信息名称: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内容概述: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工作制度和检查监督的规定。生成日期:2000年3月31日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14信息名称: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内容概述: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工作制度和检查监督的规定。生成日期:2000年3月31日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9号《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部长  (签发)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的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本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委托,

6、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自主执业,其执业活动不受干涉,其财产权益不得侵犯。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  核准登高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直辖市范围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核准登记,由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基层法律服务所获准设立执业,须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未经司法

7、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任何机构不得以忍气吞声名义开展业务。  第七条 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以农村的乡镇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根据需要也可以以城市的街道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但在一个街道行政区划内只能设立一个法律服务所。  辖区较大、人口较多、经济发达的乡镇,可以设立二个以上的法律服务所;不具备独立建所条件的乡镇,可以由二个以上的毗邻乡镇联合设立法律服务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农、林、牧、渔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置,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第八条 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例: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

8、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有固定的执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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