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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2008年06月10日15时48分979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 “灵活就业” “社会保险”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的通知苏府[2008]6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六月四日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2、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要求,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基本需求,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以下简称《规定》)和《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2号,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的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以及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自主就业或非正规就业人员。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可以参照执行。 外地户籍人员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计
3、满15年,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本市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参照本办法参保。 第三条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在同一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承担,按月缴纳。 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每年由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确定后,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可以设定若干个缴费基数档次,由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并按20%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规定统一的缴费基数,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12%缴纳,同时按每人每
4、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业务经办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上述两个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有关手续。 第六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采用委托银行代扣等方式征收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办法按照《
5、规定》执行。 第八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实际缴费年限与原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在本市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九条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含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1991年底前离开单位且1992年1月1日后未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一律从按本办法办理参保手续之月起缴费,不得以向前追补的方式增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灵活就业人员1992年1月1日以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中断缴费时间的,可申请对
6、中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补缴。补缴基数在办理补缴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档次中自主选择,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补缴金额到账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企业参保职工补缴规定记载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 第十条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享受按月或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1.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本市实行
7、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并保留原固定工身份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参照企业在岗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确定); 2.灵活就业前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 (二)法定劳动年龄期间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满15年,其中跨统筹地区转移、转入时距退休年龄5
8、年以上的人员,在转入地统筹地区实际缴费年限还须满5年。 第十二条灵活就业人员未达到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该条第(二)、(三)项条件的,按月计发生活费。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退休年龄,或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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