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探望权与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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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论探望权与强制执行姓名李灵学号20071410050089学校新乡电大指导老师任保国写作时间2008年10月10目录摘要…………………………………………………………………………….3一、探望权的概述……………………………………………………………...4二、探望权的中止……………………………………………………………...6三、探望权强制执行的有关内容……………………………………………...7(一)执行难的原因………………………………………………………7(二)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2、......................................................................7(三)强制执行应遵循的原则……………………………………............8(四)关于强制执行赔偿的有关问题.......................................................8四、小结…………………………………………………………………………9参考文献………………………………………………………………………...10.10摘要随着我

3、国计划生育国策的实施,独生子女日益增多,父母一旦离婚,双方争要孩子的现象及其普遍。有专家认为:父母的离异给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伤害仅次于死亡。为了使非抚养一方能更好地与子女沟通和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促进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2001年4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确定了离婚后子女探望权制度。不仅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而且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的裁判有了法律依据。确立探望权是符合世界婚姻家庭制度发

4、展的潮流,是作为婚姻立法的补充。虽然探望权在婚姻法中的确立对于我国离婚制度的完善及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具体操作方面还不够完善,而且还存在一些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的问题,本文就其探望权及其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关键词:探望权探望权的中止强制执行10论探望权及强制执行《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

5、利。”这是我国婚姻法首次就离婚后父或母探视权问题作出规定,对离婚后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一、探望权概述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亲一方或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一)探望权在我国婚姻法中的确立  探望权在国外又称探视权或交往权,起源于英美法系。这一制度为处理离婚后父母探望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感情联络,为各国立法和法理所接受,也是现实的需要。确立探望权符合世界婚姻家庭制度发展的潮流。婚姻法修改以前

6、,探望权在我国学术界一直被称为"探视权",在2001的婚姻法修改讨论过程中,根据有关提议将其改为更为"探望权"一词.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行,离婚案件以及由此产生的探望未成年子女纠纷不断增加,同时由于有些父母在离婚后,放松甚至不管子女的教育问题导致青少年犯罪问题不断增加.迫切要求出台一些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教育抚养方面的规定。来解决这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而在婚姻法修改以前,不论法律是否有明文规定,夫妻离婚后,任何一方都是有权探望子女的,这个权利也是存在的。因为离婚解除的只是因法律行为而产生的配偶关系,而不能

7、消灭具有自然血缘的亲子关系,但是法律大多侧重于在抚养费用等物质方面的规定.对于如何行使教育及监护权,尤其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的权利,并无具体的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同时也不利于保护离异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正是在这种情形之下,探望权在我国婚姻法中被确立了下来,现在,法律正式规定了这个权利,就使它从幕后走到了前台,成了名正言顺的法定权利。其后果就是确定了探望子女在一方是权利,在另一方就是义务,不履行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它的确立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行使探望权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这对于弥补1980

8、年婚姻法的不足,进一步完善我国离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二)探望权的主体10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义务主体为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此处的父母包括婚生子女与父母、非婚生子女与父母、养父母与养子女及同意继续抚养的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由于中国国情,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由于探望权是亲情的延伸,应该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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