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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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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委托加工备案事项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九条规定:“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双方必须分别到所在地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提交双方营业执照和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委托加工已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被委托方必须是已取得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全部交由委托方进行销售,备案时还应当提交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二、具体要求1、从事委托加工食品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必须分别到所
2、在地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备案。 2、委托企业、被委托企业必须是合法经营的企业,委托加工已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3、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向所在地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1)《委托备案申请书》(分别加盖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公章),其中填写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一栏应注意:委托加工食品的包装或者标识应当按照产品标识标注的规定,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2)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委托企业公章)和被委托企业营业
3、执照复印件(加盖被委托企业公章); (3)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被委托企业公章); (4)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4、地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5、委托加工企业必须履行备案承诺,不得随意改变委托合同和产品标注方式。 6、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7、《委托备案申请书》见附件。附件食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产品类别委托产品名称委托企业名
4、称(盖章)联系电话联系人被委托企业名称(盖章)联系电话联系人申请日期年月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一、委托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组织机构代码 经济类型 工商登记机构 营业执照注册号 成立日期 经营期限 固定资产(万元) 注册资金(万元) 年总产值年销售额年缴税金额年利润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质量保证负责人 联系人从业人员总数专业技术人员数二、被委托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 住所 生产地址省市(地)区(县)乡(镇)路(街道)号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组织机构代码 经济类型 工商登记机构 营业执照注册
5、号 成立日期 经营期限 固定资产 注册资金 年总产值年销售额年缴税金额年利润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质量保证负责人 联系人从业人员总数专业技术人员数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获证产品名称三、委托合同情况委托产品名称委托产品单元委托合同编号合同期限合同总产量合同总产值合同公证单位合同公证时间四、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五、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序号文件资料名称页数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意见委托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意见经手人(签字):年月日(盖章)被委托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意见经手人(签字
6、):年月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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