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中债权人认定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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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贷款中债权人认定探讨本文已发表在《金融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为货币/金融、银行/保险类中文核心期刊)2010年第11期上,纯属个人观点,仅供交流探讨。从审慎、稳健原则考虑,笔者认为,在现行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认定受托人为委托贷款中的债权人更为妥当,也更有利于防控相关法律风险。江赛民摘要:委托贷款中,受托人协助进行贷后管理,收取手续费;委托人在贷后管理中负主要责任,并承担贷款风险。认定委托人为委托贷款中的债权人,既符合法学原理,也有法律依据;既是实践要求,同时又具有很强的社会意义。关键词:委托贷款;债权人;

2、认定当前,在银行及信托业务实践中,常常遇到委托贷款的债权人认定问题,即委托贷款中债权人究竟是受托人还是委托人。面对这个问题,受托人与委托人的态度截然相反,一方面是受托人拼命从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中挣脱出来,力争通过合同条款将自己定位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和委托贷款的经办人,努力避免被认定为债权人;另一方面是委托人极其希望自己被认定为债权人,但又担心存在法律障碍。如何认定委托贷款的债权人,不仅对于委托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有重要影响,还直接关系到委托贷款所形成的债权如何转让、因委托贷款产生的法律纠纷诉讼主体如何确定、抵(质)押设定等问题。本文结合有关法学原理

3、、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一、委托贷款业务概述(一)委托贷款的含义根据《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发布)第七条的规定,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委托人负责提供资金,确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回收贷款,并承担贷款风险;受托人负责代为发放贷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同时有权收取手续费。(二)委托

4、贷款业务的产生背景委托贷款业务产生于我国特殊金融监管要求。在我国,企业借贷历来为法律和政策所禁止。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借贷违反了“国家指令性计划”;在市场经济时期,作为金融活动的企业借贷行为因游离于金融宏观调控体系之外,不便于国家计量和监督,不利于国家货币政策的顺利贯彻和执行。因此,《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第7页共7页,《商业银行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从法律上直接或间接禁止了企业借贷行为。为合法调剂企业资金余缺,委托贷款业务便应运而生。(三)委托贷款的业务性质关于委

5、托贷款的业务性质,在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印发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制度》中作出了明确界定,委托贷款业务属于代理类中间业务,即商业银行以代理人身份为客户办理的,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而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二、关于委托贷款中债权人认定的主要观点及评述(一)主要观点关于委托贷款中债权人的认定,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参见互联网公开资料:《委托贷款中委托人债权转让问题探微》,作者:孙瑞玺。认为受托人是债权人。主要理由是: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法复1996年6号,以下简称《批复

6、》)为受托人成为债权人提供了诉讼法上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批复》中明确:“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认为委托人不能直接起诉借款人,所以委托人不是债权人。其二,在委托贷款的操作程序上,先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再由受托人根据该委托合同,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其三,由受托人作为债权人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第二种观点参见互联网公开资料:

7、《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中委托人为房产抵押权人的法律探讨》,作者不详。认为委托人是债权人。主要理由是:其一,《批复》出台在《合同法》施行前,《合同法》颁布施行后,应适用《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其二,从维护债权人利益角度及金融实务来看,受托人无利益冲动关注债权人偿债能力及担保物价值变化等情况,而委托人则存在这种利益驱动。其三,《贷款通则》中贷款人的概念不能等同于借贷关系中的债权人

8、,贷款人并不等于债权人。其四,从委托贷款的立法目的看,我国法律和政策禁止企业间相互借贷的目的在于未经银行的企业借贷使央行调控资金市场的功能失效,通过银行作为受托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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