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财政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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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江市财政局责任清单序号38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认定实施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

2、、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责任主体会计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满足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条件的,应当受理。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3.决定责任: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4.事后监管责任:审批机关对代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批准证书或予以公告。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责任事项依据1.《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五)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

4、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3.《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七条“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1.《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171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5、。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4-2..第二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批准证书或予以公告:(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二)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4-3.第二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6、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又不向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的。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32-2272550171内江市财政局责任清单序号39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实施依据1.《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

7、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第十一条第二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

8、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责任主体会计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是否有不得参加考试的情形。3.认定责任: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4.事后监管责任: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注销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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