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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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看法摘要:被誉为“阳光法案”的“官员财产中报制度”起源于瑞典。240多年来实践证明,这一制度是根治腐败的终端机制。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直到首相的纳税清单,这个制度一直被延续下来,并被世界许多国家借鉴,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由于其反腐效果被实施该制度的众多国家所验证,所以至20世纪80年代后逐渐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并完善。我国1988年在全国人大提出该法案的立法动议迄今已有20多年。由于种种原因,该制度至今没有出台。本文就以个人的角度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谈谈自己的认识和看法。关键词: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起源评价借鉴正

2、文:“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防止官员贪污腐败的措施。根据国外成功的实践经验已经证明,是反腐倡廉最为根本的制度保障。财产申报制度是一项强化官员廉洁自律、有效规范官员行为、预防官员腐败的基本制度,犹如一把利刃,直刺腐败者的要害,为推动各国的廉政建设、净化社会风气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一、起源和发展作为防止腐败发生的有效手段,最早起源于240多年前的瑞典的家庭财产收入申报制度被称作一项“阳光法案”。家庭财产申报制度是有关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和公布的制度,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直到首相的纳税清单,这个制度一直被延续下来,并被世界许多国家借鉴

3、,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1883年英国通过了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建立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1993年5月27日,韩国国会通过了“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规定公职人员必须向社会公布财产。美国、德国、法国、意大利、加拿大、俄罗斯、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泰国、印度、巴基斯坦、菲律宾、阿根廷、智利、尼日利亚、保加利亚、澳门等国家和地区通过不同的立法形式建立了财产申报制度。通观世界各国和地区关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规定,比较完善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主要包括了财产申报主体、财产申报范围、财产申报形式、财产申报种类、财产申报责任等方面的具

4、体制度。二、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及评价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1995年4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下简称《申报规定》),但其性质仍然是政策性红头文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立法。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制定过程中,财产申报制度尚未写入法律。  1、申报种类单一。  《申报规定》明确了一年申报两次、半年申报一次的日常申报登记制度,而对初任申报、离职申报只字未提。事实上,只有通过对初任申报和离职申报的财产对比才能真正对公务

5、员的廉洁与否起到监督作用。officiallyestablishedonJuly1,2013,Yibincity,formerlyknownasthebus,integratedoriginalrongzhoubuscompanyinYibincityandMetrobuscompany,formedonlyinYibincityofaState-ownedpublictransportenterprises,thecompanyconsistsofoneortwo,thirdDivision.Integrationofpublictransportse

6、rvicesisnotyetestablished  2、申报主体狭窄。《申报规定》第2条规定,须申报收入的主体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将申报主体限定在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过于狭窄。第一,我国宪法规定,军事机关是国家重要机构之一,故其官员也须成为《申报规定》所规定的主体之一。第二,一般来说,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位高权重”,理所当然应是财产申报的主要对象,但是,从职能分工而言,如法院、检察院、公安、税务、证券、工商

7、、海关等特殊部门国家工作人员等由于掌握一定特殊的公权力,也易发生腐败滥权之事。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等,虽然他们的级别虽然不高,但在乡镇一级基层政权机构中拥有相当大的权力。第三,有学者提出,大中型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由政府委派或批准的负责人,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公务员,但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有一定的公务职能,所以也应包括在申报主体的范围之内。故上述三类人员也应成为《申报规定》的申报主体。  3、申报范围不宽。第一,对公务员的配偶或直系亲属的各种财产只字未提。第二,对公务员的财产申报范围只包括了其收入来源,而对收入转化而产生的财产、由继承或

8、赠与所获得的财产,以及现存的债权债物关系或股票证券形式所获得的财产未以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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