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机关办理区段征收土地标售标租及设定地上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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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中央机关办理区段征收土地标售标租及设定地上权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01-25【正  文】中央机关办理区段征收土地标售标租及设定地上权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土地征收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区段征收土地系指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五款规定得予标售、标租或设定地上权之可供建筑土地。    第3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

2、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条     中央机关办理区段征收土地之标售、标租或设定地上权时,应依本办法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之。其公告事项如下:    一依据。    二土地坐落及面积。    三土

3、地使用分区及其使用管制。    四土地开发建设期限。    五租赁或设定地上权期限。    六投标资格。    七受理投标期间。    八标售、标租或地上权权利金底价。    九押标金金额。    一○领取投标须知、标单时间及地点。    一一投标应备书件。    一二开标时间及场所。    一三价款、租金、租赁担保金、地上权权利金、地租之缴交期限及方式。    一四土地点交方式及期限。    一五其他必要事项。    前项公告至少于受理申请投标期间之始日前十五日为之。    第一项公告事项,除自

4、公告之日起于机关门首连续公告五日外,应另公告于当地直辖市或县(市)政府、乡(镇、市、区)公,或标售、标租或设定地上权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场所,并刊登政府公报或新闻纸。    第4条     标售、标租或设定地上权之押标金,依下列规定估定之:    一标售押标金不得低于标售底价百分之十。    二标租押标金不得低于年租金底价百分之十五。    三设定地上权押标金不得低于地上权权利金底价百分之十五。    第5条     标售、标租或设定地上权之底价,依下列规定估定之:    一标售底价依本条例第四十四条

5、第四项规定估定之。    二标租底价以年租金为准,不得低于前款所估定底价百分之八。    三设定地上权权利金之底价,不得低于第一款所估定底价百分之三十。    第6条     标租土地租金应随同消费者物价指数逐年调整。    租赁担保金金额不得低于每年调整后之年租金。    第7条     开标时,以投标价金最高价者为得标人。如最高价有二标以上时,以抽韱方式决定之,抽韱结果未得标者为候补得标人。    决标后,得标人之押标金不予发还,迳予抵充价款、租金、租赁担保金或地上权权利金。    第85.1

6、-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条     得标人未于规定期限内缴清土地价款或签订契约者,视为抛

7、弃得标权利,除不予退还押标金外,招标机关得通知候补得标人递补之,无候补得标人时,由次高价投标人照最高标价取得得标权,或重新公告办理标售、标租或设定地上权。    第9条     决标后,未得标者之押标金应无息退还。但标价低于公告之标售、标租或地上权权利金底价者,所缴押标金不予退还。    第10条     办理标售、标租或设定地上权,经公告招标二人无人投标或废标者,得酌减底价,再行公告办理标售、标租或设定地上权;酌减数额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经依前项重行公告办理标售、标租或设定地上权,仍无人投

8、标或废标者,得以重行公告之底价再行酌减至多百分之二十,并重行办理标售、标租或设定地上权。    经依前项办理公告招标仍无人投标或废标者,得检讨调整该土地使用分区及使用管制,并依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及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标售、标租或设定地上权。    第11条     设定地上权应收取地租,地租之收取标准按订约当期土地公告地价年息百分之五计收。    前项地租,于公告地价调整时,随同调整。    第12条     标售土地得标人缴清全部土地价款后,招标机关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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