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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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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之我见【内容摘要】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使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基础,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使用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包括人民法院就地巡回审判某个具体案件时临时派出的审判组织,同时也包括固定的人民法庭。简易程序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可以使用,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不论案件的繁简程度,均不得使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
2、传唤当事人、证人的方式、审理的程序简便,简易程序案件在3个月内审结,比普通程序少3个月。人民法院在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听取他们的陈述,出示必要的证据,允许双方当事人辩论,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提起反诉、提供证据、请求调解、进行辩论、申请撤诉、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权利,不能因程序简化,限制或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用简易程序制作的法律文书,不能使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必须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关键词】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特点规定问题为了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
3、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XX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通过学习,下面本人结合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注意的问题谈一下粗略的看法。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它是普通程序的简化,是第一审判程序中的一种独立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的存在并非立法者的主观臆想,而是有其客观基础的。民事诉讼是解决涉及各类民事权益纠纷的诉讼。在这些案件中,有不少是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有的属
4、于一般的民事案件,还有的属于重大、复杂的民事案件。案件的性质不同,所适用的程序也应有所不同,简易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为适应解决简单的民事案件的需要,在保证案件能够得到正确处理的前提下而设立的一种与普通程序并立的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在起诉手续、传唤当事人的方式、庭审方式以及审理期限等方面都作了简化,它是一种简化了的普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无论是以判决的方式结案,还是用调解的方式结案,与普通程序审结的案件在后果上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裁判,如果当事人不服,同样可以提起上诉,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因此,
5、简易程序不是预备性的程序,也不是阶段性的程序,而是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意义民事诉讼法设立简易程序的重要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简易程序是“两便原则”①的集中体现。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办案,是民事诉讼法立法的重要指导思想。按照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规定,原告起诉、被告应诉、人民法院对简单民事案件的受理和审理,都简化了程序,从而使“两便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贯彻和落实,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其次,简易程序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基层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加,而审判人员的数量相对
6、较少,如果一切民事案件都采用普通程序,势必会增加积案,拖延案件的审理期限。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不受普通程序某些规定的约束,办案手续简便,审理方式灵活,从而缩短了办案时间,不仅有利于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在诉讼中避免费时耗资,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有利于人民法院提高办案效率,正确及时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有利于整体提高办案质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减少了一些程序和方式,便于人民法院迅速及时地解决一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纠纷,从而使人民法院集中力量解决比较重大复杂的案件,保证办案质量,提
7、高办案效率。第四,简易程序又是我国审判经验的总结,体现了人民司法简化诉讼程序的优良传统。我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形成历史,可以追溯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当时各根据地或解放区,就以十分简便的诉讼程序和审判方法受理和解决民事案件,受到了广大群众的欢迎。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②就是简易程序的典型代表或具体反映。新中国成立后,简化诉讼程序,实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从起诉、审理到执行,建立了一整套简便易行的制度。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199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都用专章将这些行之有效的制度规定在简易程序之中,继承和
8、发扬了我国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使简易程序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化。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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