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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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务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护士条例》、《甘肃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依法取得医师(含助理医师)、护士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务人员,适用本办法对其执业行为进行考核。第三条医务人员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

2、公开原则。第四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记录管理和指导工作,并负责对省属各医疗机构、中央在甘单位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记录的具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同级医疗机构及辖区内其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记录管理工作。第五条医务人员考核每年为一个周期。第二章考核机构22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师协会组织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市(地)级医师

3、、护理协会等组织。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备案。如县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达不到上述要求,可由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全县统一的考核委员会或委托上一级医疗机构或市(地)级医师或护理协会进行考核。第八条 申请承担医务人员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首先向其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二)已设立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   (三)已制定的考核工作制度;   (四)其它相关材料。经上级

4、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申请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连同上述材料一并分别报相应医师或护士执业注册主管部门。22申请承担医务人员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直接向医师或护士执业注册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二)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   (三)已制定的医师考核工作制度;   (四)其它相关材料注册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承担医务人员考核任务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虽符合申请条件但

5、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向其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未被批准或申请虽经批准但未向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提交上述材料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其医师的考核工作由其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委托其它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同级主要媒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卫生部备案。第九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务人员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第十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务人员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务人

6、员定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省、市级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县(区)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22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应有9~13人组成,组成人员中行政管理人员不超过30%。第十一条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十五天内将医务人员的考核结果报被考核医师或护士的执业注册主管机关,由被考核执业注册主管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依法对被考核医师或护士作出相应处理。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

7、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第十三条医务人员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第十四条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务人员。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务人员。第十五条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和护士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务人员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

8、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务人员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第十六条  医务人员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务人员22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完成卫生行政部门指令性任务及其他相关任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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