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度残疾人低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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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度残疾人低保标准  《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于12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出,今后设区的市政府将依据当地恩格尔系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测算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健全低保标准与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联动机制,动态、适时调整。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同时,重度残疾人也可以单独申请低保了。  办法明确,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详细申明家庭基本状况和申请理由。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乡镇、街道包村、包片工作人员以及村(居)委会应当主动帮助其提出申请。乡镇、街道负

2、责受理低保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推诿。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所有规定材料;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于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当按政策规定当场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虽然申请低保通常以家庭为单位,但第十七条规定,低保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一是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此外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也可单独申请。这种人性化的规定会使“夹心层”居民也可以享受低保的待遇,感受到社会的温暖。  新出台的低保管理办法中,对共

3、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认定方面有新变化。办法第十条规定,两种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是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是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根据办法,乡镇、街道应当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且重新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乡镇、街道报送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对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

4、调查的低保申请,应当全部入户调查。严禁不经过调查核实和民主评议将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  办法还提出,低保家庭定期向乡镇、街道报告一次家庭收入和财产变化状况。家庭人口减少的,应当在1个月内告知乡镇、街道。没有按规定进行申报的,可以减发或者暂时停发其低保补助金,减发和停发的低保补助金不予补发。此外,全省各级民政干部及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或者享受低保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1)信息核对:乡镇、街道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低保申请人家庭及其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对其声明的家庭经济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2)入户调查:

5、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由调查人员填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分别签字确认。  (3)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或者单位走访了解其日常生活、从业情况和经济状况等。  (4)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5)行业评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城乡人力资源市场和收入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制定当地行业收入基本标准,并按年度进行调整。  (6)支出推算:根据申请人消费支出推算其家庭经济状况。  低保补助金实行县(市)区统筹、按月社会化发放,每月10日前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

6、到户,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快捷。对家庭成员行动不便或者无行为能力的低保家庭,乡镇、街道应当帮助其采取协议委托、上门服务等方式发放,并且完善签领凭证,存档备查。未经低保对象委托,任何人不得擅自代领。  办法规定,低保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不得向低保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对违规使用低保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财政部门应当将有关财政政策、资金安排、资金拨付等情况及时通报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将低保政策、低保人数、动态管理、政策实施绩效评价等情况及时通报同级财政部门。  低保家庭连续6个月未支用低保补助金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委托乡

7、镇、街道重新评估其是否符合低保条件。  鼓励低保对象实现劳动自立。对因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使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者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可以采取渐退方式逐步退出低保,就业后3个月内的劳动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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