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发明专利审批实践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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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与发明专利审批实践比较  商标与发明专利,同属于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维护权利人的权益,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各自不可或缺的作用。商标与发明专利均需要经过国家主管部门的审批,才能获得法律意义上的权利,进而获得法律保护。然而,二者虽同属于知识产权,但审批过程却不尽相同。  一、申请内容VS.审查客体  商标:商标图样  发明专利:技术方案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

2、商标申请注册。  《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审查的客体是申请人提交的承载有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技术方案的专利申请文件。  因此,作为一名商标审查员,其要审查的是在某类特定商品及其类似商品类别上的商标图样是否符合商标法的各项规定。而发明专利审查员则要审查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是否满足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标准。  二、审查标准VS.法律依据  商标:不良影响、缺乏显着特征、不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  发明专利:违反法律、不授权客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  审批制度的意义,在于过滤不符合授权标准的申请,

3、授予符合规定的申请以权利。在这一点上,商标与专利的审批制度是异曲同工的,其目的都在于实现对符合特定标准的知识产权客体的授权和保护。  例如某商标申请文字部分为“拉登”,商标局根据《商标法》规定,作出以下驳回决定:“拉登”是国际恐怖主义分子,用作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在9类计算机商品上申请注册“网购”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的情形:“网购”是电子商务中常用的商业词汇,用做商标缺乏显着性,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专利申请中也存在有很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例如权利要求为“一个派利分成法赌博的系统,所述系统包括:一个视频

4、服务器;一个游戏服务器;和多个终端,所述视频服务器及多个终端可通信地与所述游戏服务器连接”的发明专利申请,其属于《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商标法》、《专利法》是审查员对商标、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法律依据。商标需要重点审查该申请是否影响他人的在先权利,即需要确定该特定商品上是否有他人在同类或近似商品上已经注册了相同或者近似商标。而专利需要判断一份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三性”,即审查专利申请记载的技术方案是否被公开过、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且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  三、审查方式VS.检索内容  商标:“注

5、册换保护”,直接发通知书告知审批结果  发明专利:“公开换保护”,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沟通作用  在具体审查方式上,两者均需要审查员经过检索来获得一个审批结果。然而检索针对的内容和审批结果的获得却又有着各自的特点。  商标审查员需要检索的内容是在待审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并且是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即在商标注册库中针对商标图样的特点进行检索。  专利审查员在检索时,不限定语种、不限定地域、不限定是否为专利文献以及公开的方式等。只要该技术方案被公开,就不能获得专利权。换句话说,发明专利检索不针对具体的、封闭的数据库,这点也符合

6、了专利“公开换保护”的立法本意,与商标“注册换保护”的方式有所不同。  完成检索后,商标审查员会根据检索结果,对商标申请进行初步审定并公告,发出部分驳回或驳回通知书,通过一次通知书的形式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而专利审查员则会以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形式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其不等同于授权或驳回通知书,申请人可修改申请文件,提交意见陈述书,审查员继续进行审查,直至对该申请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或者作出驳回决定为止。可见,专利审批制度中这种与申请人沟通直至做出审批决定的审查方式,与商标审批有很大不同,这源于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事实认定的复杂度以及出于最大程度

7、保护申请人权益的目的。  四、重复授权  商标:同一申请人在先权利不影响后有权利  发明专利:一项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不得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因此,同一申请人可以拥有多个相同商标,与商标申请的时间无关,即同一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不影响后续权利的获得。  而《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对于发明专利而言,如果申请人在先提出的申请构成了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或者给出了技术启示导致在后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那么申请人在后申请的发明专利便不会

8、得到授权。  由此可见,商标法的立法本质在于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专利法的立法本质在于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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