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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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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期购车合同注意事项 消费者在签定购车合同时,往往因为时间关系不太会仔细阅读完较长的合同内容。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分期购车合同注意事项,欢迎感兴趣的小伙伴们前来查阅。 经销商为了吸引消费者前来购买车辆,通常会在广告或宣传手册上打出一些诱人的条件,而很多消费者买车时也会根据精美广告的宣传而选择车辆品牌、车型。有的广告会细心地用小字标注“具体以合同约定(实物)为准”。待成交后消费者才发现那些诱人的条件原来是个噱头,甚至是个陷阱,而车辆的实际状况与广告相距甚远。 对策:广告反映的通常是模糊的概念,难以判断其是否有虚假成分。若广告中出现具体的内容如品牌、车型、价格等与实际交
2、易不符,则涉嫌虚假宣传和欺诈。为避免日后维权被动,建议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将广告中具体的内容写进合同或提供书面承诺。 有消费者购车后,到4S店做维修保养时,被告知其“豪华型”车其实是改装的,其中包括车辆的天窗、真皮座椅、CD机等都为加装。其实,所谓“豪华型(版)”在4S店与二级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合同上都没有记载;却在二级汽车销售公司和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上横空出世。 对策:这种情况的法律性质为欺诈,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维权。在合同上,必须把所购买车辆的相关信息都明确清楚,并在合同上写明。从购买汽车的品牌、产地、制造商、型号、批号、配置、选装设备,到车辆的颜色
3、、装潢,甚至还要确定是否返修车、库存车,等。另外,有些车还要明确是原装还是组装。(对于进口车辆,则不要简单地写进口原装,最好要明确制造地,因为不同制造地在质量、价格上有很大的差异。) 有的消费者买车之后,才发现车子以前维修过,或者车上明显有使用过的痕迹,但经销商却始终瞒着消费者,这种情况属于“返修车”销售,返修车销售投诉时有发生。 对策:这种情况的法律性质为欺诈,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维权。在购车时应尽量选择信誉好的汽车经销商,验车时核对品牌、汽车标识号、发动机号、汽车代号(车架号),购买新车时还应仔细检查车辆里程表公里数及是否有重新喷漆、易受碰撞部件有无损坏
4、痕迹等。 有的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时意识到交车前可能降价,即要求在合同中写明如果在约定的时段内该车降价,要退差价(有的销售商也有广告承诺)。结果合同上写的是如果厂家降价,就退差价。问为何不写销售商退差时,销售人员以该店是4S店,与厂家是一家,厂家不降,不可能降等为由,未将此做成约定。结果,不久就降了价,该消费者找到销售商时,被告知这是销售商的库存清理,与厂家无关,而且该店与厂家也无隶属关系。 对策:该种情况明显属于玩弄主体概念,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仅从书面约定的内容上看,并无违法痕迹,日后维权将存在证据难题。提请注意务必确认销售方的盖章名称与购车合同、发票上的名称保持一致。
5、实际上汽车生产和销售业务通常不是同一家企业,厂家能调控的,只有出厂价和与销售企业之间的结算政策。若厂家要代替销售企业在多变的市场中决定调价,则销售企业存在的价值何在?况且不管是谁决定调价,消费者能看到的就只是销售企业在调价。明白这一点,坚持你的要求,免于被忽悠。 消费者购车时,销售人员大多会先将各种费用的具体金额列给消费者看,种种“优惠”眼花缭乱,比如在车价上、在保险费用的折扣上、在服务费上等等;然后算出一个看似便宜的总价,进而在合同上标注“此合同为包总价合同,结算时不多退少补”。至于总价的实际算法,消费者只能雾里看花。或即使写入合同,也是多以“其他费用”一笔带过,实则
6、玄机暗藏。直到拿到各项目发票或凭据时,才发现自己被狠宰了一刀。 对策:以上情况的法律性质应属于价格欺诈,但难以维权。票面总额和合同价格明显差异的,仍可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返还。销售人员所谓各种“好处”也许就是障眼法,宜多加留神。合同一定要明确总价构成及数额,明确结算方法。这种交易方式,消费者支付的项目一般包括:车价、购置税、保险费、牌照费以及销售商办理保险、贷款、竞拍牌照、上牌、装潢、取车或送车等有关购车事务的代办费。另外,还要需要明确是否有加急费、手续费、运费、出库费等费用,以及有无免费项目、是否有折扣等。对于销售人员在签订合同之前有列出各项目及其他费用的,建议索取保存
7、,以备维权。 售后服务条款,应重点列明经销商应承担何种义务(详细内容可参照《产品质量法》和《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条款。 消费者签约时要特别注意体现经销商合同责任的细节,如交车方式、地点、时间;保养、维修等售后服务(经销商担何种义务);免费保养以时间计,还是以里程计;交车时间违约后,双方责任是否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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