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金融银行管理毕业论文 新《公司法》对银行业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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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证券金融银行管理论文题目:新《公司法》对银行业的影响分析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摘要:基于鼓励投资、强化自治和利益攸关者利益平衡的立法宗旨,修订后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法)对公司制度进行了全面修改。本文从银行业角度,就《公司法》修订前后的主要差异、对银行业机构的主要影响和政策建议三个部分进行了阐述,每一部分按照市场准入、公司自治与治理、市场运营和市场退出的逻辑顺序予以说明,客观分析了降低公司门槛、放松资本管制、高度公司自治、公司运营与终止新规则对银行业的影响,提出了相应政策建

2、议,为提高银行业适用新法的能力提供了一定参考。  关键词:金融法制;《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运营     一、引言    2006年1月1日,修订后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法)开始实施。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公司法律关系最重要的一部商事法律,该法对公司制度进行了全面修改,体现和突出了鼓励投资、强化自治和利益攸关者利益平衡的立法宗旨,必将对公司经营与治理产生深刻、长远的影响。本文从银行业机构角度,对新法实施带来的影响,尤其是可能的不利影响进行了重点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公司法》修订前后的主要差异    (一)公司设立  为鼓励投资兴业,

3、新法在三个方面降低了公司门槛。一是针对现实中大量挂名股东情况,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二是放宽资本限额,有限公司最低资本由按行业分类分别为1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统一降至3万元,股份公司最低资本由人民币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并允许分期缴纳。三是扩大出资范围,将股东出资从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5种方式,扩大到任何以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货币和非货币财产,且全体股东非货币资本可以高达注册资本的70%,大幅放宽了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    (二)公司自治与治理  在公司自治方面,本着相信市场和商人的智慧,对公司和股东友善的理念,新法允许

4、公司通过章程进行自治,减少了公权力对公司不必要的干预。一是允许公司对法定代表人自由选择。旧法强制性规定公司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新法允许公司章程从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中自由选择。二是对公司投资和担保行为审批权的自由选择。新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由公司章程自由规定,既可由董事会做出决议,也可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三是对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和分红权的自由选择。旧法规定,严格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和红利分配,破坏了股东的投资预期和契约自由精神,新法允许股东之间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也可约定有限公司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5、。  在公司治理方面,针对内部人攫取公司真正控制权的情况,新法加强了对中小股东权的保护,强化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一是扩大知情权。旧法规定知情权仅限于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而财务会计报告又易造假,查阅该报告并无实际意义,新法增加了股东有权查阅会计账簿的规定,有助于股东了解公司真实经营情况。二是首次确认股东的退股权、解散公司诉权,即公司在连续5年盈利但不分红的情况下,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回购股权;公司经营产生僵局时,持有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请求法院解散公司。三是首次明确提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和勤勉义务,对违反法律规定或章程约定给

6、公司造成损失的,要给予赔偿。    (三)公司运营  一是首次确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又称“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是指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时,该股东即丧失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取消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旧法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新法基于公司经营自主权,取消了对转投资的限制,改由公司章程自治决定。  三是放宽对外担保范围,强化对外担保程序。旧法禁止公司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

7、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新法取消这一限制,同时,为防止内部人滥用担保权,损害公司利益,新法规定担保权必须由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之间选择,且担保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和章程约定。  四是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管制。旧法仅对董事、经理与本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进行限制,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交易掏空公司的行为没有加以禁止。新法扩大了关联交易范围,交易主体由公司董事、经理扩大到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并建立关联交易表决回避制度和赔偿制度,强化了对关联人的约束。    (四)公司终止  新法放宽了对公司分立、合并的强制性约束。旧法规定公司分立、合并的,

8、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不清偿债务或未提供相应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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