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指南(201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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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指南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93号)以及《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发〔2010〕66号)等文件精神,沈阳市政府决定,在沈阳市市级统筹范围内,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具体操作指南如下:一、适用人群   参加沈阳市居民医保的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

2、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校学生(本指南大学生医保门诊统筹有关事宜除外)及其他未成年人、成年居民、老年居民。二、提供材料   本人医疗保险卡、《就医手册》、身份证或户口本(监护人、代办人办理,需同时持监护人、代办人身份证)。三、选择定点原则   居民门诊统筹实行定点就医,本着就近原则,在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选择一所居民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详见附件)作为本人门诊统筹定点就医机构。四、选择定点方式㈠2010年   已参加2010年度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居民于2010年9月20日前到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定点

3、医疗机构名单详见附件)进行门诊统筹定点确认并登记,门诊统筹待遇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㈡2011年及以后   参保居民2010年9月开始办理2011年度参保手续时,同时须在其代办单位(社区、民政部门、学校等)选择2011年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此为必填项)。2011年以后办理方式同此。五、支付范围   因常见病、多发病的普通门(急)诊和意外伤害门诊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实行零差价的基本药物、诊疗费、处置费、常规检查费等给予支付。六、报销比例   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

4、急)诊和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累计承担门诊统筹起付标准30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50%;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年累计300元。七、就医方式   因普通门(急)诊和意外伤害门诊就医时,应持医疗保险卡和《就医手册》在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八、定点机构变更   已选定定点医疗机构的一个自然年度不予变更,下一自然年度方可进行定点医疗机构变更。九、居民门诊统筹其他未尽事宜,请登陆沈阳市医保中心网站(http://www.syyb.gov.cn)。如遇政策调整,以新政策为准。咨询电话:123

5、33   62161771医疗保险卡挂失及查询电话:62167890  附件:城镇居民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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