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律师:城中村改造常见房产纠纷及处理

南京离婚律师:城中村改造常见房产纠纷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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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专业离婚律师,咨询请访问www.njlihunlvshi.com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打造新型都市的规划的出台,使城中村改造工作驶入了快车道。但在城中村改造的过程中,因其与每个村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尤其是房屋拆迁、产权纠纷、宅基地补偿等方面,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困扰着我们,阻碍着城市建设前进的步伐。如何正确面对这些问题、找出解决办法是目前的当务之急。本文试图对这些情况做一分析、探讨。一、祖遗房产起纠纷,明晰产权是关键。案例:某城中村改造拆迁中,遇到这样一个案例。老人留下的一处院子,弟兄们做

2、了分割,但其中有一间没有明确书面约定就由老大进行了翻盖,虽然弟兄几个均各自批到了宅基地,各自盖起了房屋,且在老二盖房时,老大对其给予了实物补偿,当时也没有提出异议。结果,在2008年拆迁中,老大整个院子获得150多万元的补偿款,老二提出异议,对这一间房屋的补偿主张权利,双方协调不成,老二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老大作为被告,在答辩时称:我被拆迁的院子四至清楚,产权明确。根据1987年的宅基地清查登记表可见,该院是两户并一户发证,属于这两户所有,并没有其他人的份额。后在1990年因为施工管道通过该院,拆掉另一人的房产并已得到补偿。

3、至此,该院也没有了另一户的财产。也就是说,院子被管道通过后,已将另一户的房屋全部拆掉了,全院归我一户所有,任何人没有提出过异议。在1994年,我将该院平房全部拆除,翻盖成浇筑房,在我94年盖房时,原告也并没有提出任何意见或者主张权利。2008年拆迁时,我被拆掉的房子是砖混结构,整个院子盖为一体的小二楼,原告主张的是一间砖木结构的平房,该房根本不存在,原来院子里的平房早在94年就全部拆除重建了。按照原土地使用证清查登记底薄,原房子深5米,原告主张以7米计算,也与事实不否。在2000年,原告另批到宅基地一处,他盖房时我出资帮他

4、盖房,我资助他2万余元的材料,弟兄们的财产已不存在纠纷。因此,老大认为,既然房屋已经翻盖,并没有其他人的产权,多少年也没有争议。在该房被拆迁之后,原告突然提出有其两间房,要求分割补偿款毫无事实依据,没有被拆掉的房子,那来对其补偿一说查清本案的关键是原告主张是否有合理依据?即被拆掉的房屋哪间是属于原告的产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房屋拆迁补偿金16万多元,依据的是一份“分家协议”。通过法庭调查已查明,该分房协议虽产生于2003年,但它所表述的内容是以往房屋的处理情况及分割情况,并不存在2003年重新分割的事实。从该协议表述,就完

5、全可以看出这一点,虽然表述“正房最东、最西两间归老二所有”,但最东一间在90年已被管道施工拆掉了,最西一间在94年老大翻盖房屋时已经拆除。老二已于1999年另外批到宅基地,建起了小二楼,在老二建房时,老大已对其做了补偿。至此,原、被告之间应不存在任何房屋产权纠纷。在此次拆迁中,原告没有被拆掉的房子,何来补偿一说。beconsistentwithinthesamedisk.Alternateunifiedcorerequirementsplacedontheterminalstripterminals,onlineident

6、ityandensurethecoppercoreisnotexposed.6.4.6enclosurewithinthesametothecablecoreprovidesbindingintoacircle,harnesstiespacingisgenerally100mm;branchofficesshallbebindingonbothends,eachcore南京专业离婚律师,咨询请访问www.njlihunlvshi.com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老大虽然提出进行过补偿,但老二不认可。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没有支持原

7、告十六万元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老大支付老二人民币三万余元。在农村,这种情况很多。对于祖上遗留的房产,应当及时进行分割,或明确如何享有产权,避免造成日后产权不明的情况。一旦出现这种纠纷,举证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谁有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就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二、继承房产未分割,二十年后上公堂。案例:1967年,由于原告在本地工作,为便于照顾父母,将原告的父亲及全家从老家迁来某村落户,当时的大队给分配宅基地一处,是以老人的名义给的。当时原告兄妹均已成人,妹妹尚未成家。大家共同出资、出力,

8、用全家的劳力和资金在村里盖了五间窑洞,父母、妹妹、及老四一家在此居住。1980年父亲病故,1987年母亲也因病去世。老四在2009年去世。在二位老人去世后的1987年,原告兄妹五人共同把已居住二十年的五间窑洞推倒,将其翻盖成五间平房。1987年盖房时,原告兄妹共同出钱出力,这是本村村民人所共知、有目共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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